巨灾保险模式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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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 1 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1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1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1 2.2以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2 2.3政府与市场协作的巨灾保险模式 3 3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的思考 3 3.1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现状 3 3.2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4 参考文献 5 摘 要 我国是巨灾频发的国家,巨灾的突发性、无法避免性及危害严重性等特征决定了我国应加强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本文总结了我国当前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并着重分析了世界上几个巨灾保险模式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的巨灾制度特点,通过借鉴和比较,提出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状况的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模式 政府与市场协作 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主要包括一系列的制度体系,如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体系,以及具体实施形式、运作模式等制度体系。严格来说,巨灾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性的风险。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使商业保险行业更好的进入巨灾保险体系,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巨灾到来之时,各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国际上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巨灾保险模式由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度、风险分散机制、巨灾保险实施机制等构成,这些国家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型三种。这些完善的巨灾保险的经验对中国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 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即政府筹集资金并采取强制性或半强制直接提供巨灾保险,它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居民购买保险,或者通过费率补贴等与利益相挂钩的形式鼓励或半强制购买巨灾保险,而且一般在同一地区采取统一费率。此外,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也是由政府全力承担。 美国面对巨灾风险推出了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计划及资本市场与巨灾风险相结合的两种巨灾保险模式。美国政府面对多发的自然灾害与人为巨灾推出政府主导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核责任保险与公众担保保险计划,并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设立了相应的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并将公众担保保险计划设定为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大力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以巨灾期货、巨灾互换、巨灾债券等形式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以分散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法国面对巨灾风险建立了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体系。法国在 1982 年颁布《THE FRENCH NAT SYSTEM》法,将洪水、地震、风暴、火山爆发、海啸、山体滑坡、地陷等风险纳入承保范围,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经营,任何购买财产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且巨灾保险费率由政府决定。同时,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法国国有中央再保险公司为其提供巨灾分保,且分给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其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中央再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 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一模式具有的优势是: 政府作为巨灾保险的供给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巨灾保险,有效地提高保险密度,加强保障力度;政府为购买巨灾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补贴,增加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政府还可以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规范巨灾保险的产品品种和保单费率,便于对整个市场的规范管理。然而,这种政府主导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如政府过多地对巨灾保险的提供进行补贴,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政府不具有商业保险公司在销售网络和技术上的优势,必然会在制定费率和承包销售以及售后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会对保险产品的持续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政府制定规范化的保单,会导致保险产品过于单一,不能与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客户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完全契合; 等等。 2.2以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为德国、英国等国家,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巨灾保险的交易,政府不对巨灾保险的提供进行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不进行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和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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