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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企业破产法.ppt
【学习本章要掌握】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管理人的职责、撤消权、抵消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的要求、债券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重整计划的制订、批准与执行、和解的效力、破产财产的分配。 【学习本章要了解】 破产的界限、管理人的组成、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节 债权申报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第八节重整 第九节和解 第十节 破产清算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除规定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被撤销或者无效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外,还对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的范围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 二、共益债务 什么是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范围 (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第六节 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 债权申报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申报的要求见教材P90 债权申报的要求见教材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组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召集 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专门行使日常监督权。 债权人会议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审查管理人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近过债务人财产旺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出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1.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特别决议 2.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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