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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对纳税人及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税务局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跨境服务备案申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在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时,发现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意备案的,向纳税人下发《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对纳税人及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调整已享受的免征增值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偷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需调整的情形 (1)纳税人未按本公告办理备案手续而自行申报免税的; (2)纳税人隐瞒合同实质性变更情况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3)纳税人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4)纳税人跨境服务业务不真实,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跨境服务免税规定条件的; (5)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6)收款凭证是冒用的。 www.theme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Part3: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工作 政策解读: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解答(一)》 附件: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 · 清算对象 · 清算时间 · 清算程序 * 清算对象 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取得跨境服务收入的试点纳税人。 * 清算时间 清算对象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1月28日前,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程序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符合52号公告规定的,应将2013年10月31日前签订的所有跨境服务合同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11月申报表仍按原规定填写) 纳税人与服务接受方签订的每份跨境服务合同应单独填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并提交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补办备案程序 一 * 清算程序 二 提交清算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转出以及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计算说明及记账凭证 (3)纳税人申报的跨境服务免税收入数据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中登记的销售额金额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4)跨境服务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与应税减除项目金额不具有合理性的,应在《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备注栏中标记,并提交书面说明。 * 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 纳税人应对照52号公告规定,对已申报和未申报跨境服务收入进行清理,完整填写《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相应栏次,据以确定前期试点期间应征应退增值税税额。该表应与申请一次性备案的全部跨境服务合同中注明的合同事项相匹配,并与已申报的增值税申报表相关栏次数据相关联。 清算明细表填报要求 纳税人已进行免税申报的跨境服务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调增销售额计算”栏次填列相关金额,作为补缴增值税依据。 清算明细表填报要求 纳税人在52号公告出台前未作免税申报,但作为增值税收入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补备案后,应在《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清算明细表》“调减销售额计算”栏次填列相关金额,据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 清算明细表填报要求 纳税人既有补缴又有退还增值税的,可以合并计算应补(退)税额。 为平衡财税支持政策,对于已享受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跨境服务企业,如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清算办法申请退税的,暂不办理退税。待企业重新计算财政扶持资金数额,并办理财政资金清理等手续后,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示例 其他规定 收入核算 发票开具 进项税额 对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纳税人无法将全部联次追回,则不属于免税备案的范围。 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跨境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及解读 2013年11月20日 Thank you www.theme 闵行区税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及解读 2013年11月20日 Part1:跨境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 Part2: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操作 Part3: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工作 www.theme 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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