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定省级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2个项目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docVIP

关于审定省级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2个项目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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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定省级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2个项目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doc

2017年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 (林产品加工)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2号)〔2016〕《湖北省林产品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06]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林业产业发展实际,对省级财政安排的实行竞争性分配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竞争择优。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和扶强的,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补助对象,确保竞争性分配择优、高效。 2.公平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竞争性分配项目的范围、绩效目标和实施要求,合理设定申报程序、评审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让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公开透明环境条件下,开展公平、公正竞争。 3.绩效优先。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意识,将绩效作为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确保财政资金引导和使用效益最大化。 4.示范带动。申报和筛选项目必须突出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和项目示范作用,着力打造具有区域带动效应的示范项目亮点项目,通过企业引领和示范,不断提升我省林业产业发展质量。 、资金总量和使用范围 (一)资金总量。2017年全省通过竞争性分配的1000万元。 (二)项目数量和资金。安排支持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万元。 (三)资金支持范围。补助资金主要支持项目范围是:1、重点支持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和对经济社会贡献大的规模企业;3、企业新品种、新产品示范与应用,新技术应用与技术改造等资金补助;4、企业自主创建名、特、优、新品牌资金补助。 、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作为竞争性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依据。由省林业厅编报的绩效指标,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纳入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主要评审内容之一,并将作为“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绩效考核依据。 长期目标:到2020年,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新增投资30亿元,新产品研发3040项,企业年生产总值增加10以上,带动服务辐射农户万户以上,户平年增,服务对象满意率98。 年度目标:2017年扶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家,带动企业投资亿元以上,新上生产线条,新产品研发58项,项目单位年生产增加10%以上,带动农户5000户,年户平增收1000-1200元,服务对象满意率98%。 、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绩效目标阶段。由省林业厅拟定竞争性分配项目绩效长期目标、阶段性(年度)目标和绩效指标,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并经省财政厅批复。 (二)发布公告阶段。省林业厅在门户网上发布《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公告,明确财政补助资金总量、项目资金补助额度、可安排的项目个数及符合立项条件、可参与竞争的申报单位条件等内容;同时,明确项目申报范围、立项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绩效目标等相关要求。 (三)项目申报阶段。根据《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公告要求,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林业局组织项目初选,行文向省林业厅推荐申报,并按要求说明推荐理由。 1.申报。推荐1个省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2.申报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并在有效期内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可申请参加竞争: (1)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单位)对林业产业工作高度重视,将林业产业发展纳入了地方(单位)经济发展计划,编制了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明确了相应的支持政策、保障措施; (2)企业发展基础较好,在本行业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和靠前位置,其总资产规模、近两年平均销售收入、税收等居全省同前列,企业经济效益好,企业的总资产年盈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 (3)企业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新产品研发新技术应用示范基地,中国驰名商标产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有专利证书)产品属国家级、省级名牌高新技术产品; (4)企业主动积极参加国家林业局和省内行业组织的产品展览、交易等大型活动,获得金质以上产品奖励或 (5)企业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积极支持林业和公益事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在500户以上。: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原料林基地种植面积万亩以上;种植、培育木本粮油的企业,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5000亩以上。 木竹(藤)加工类。以生产人造板、家具、木制品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亿元以上),竹藤加工企业总资产3000万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和税收:木材加工企业销售额1亿元以上,税收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销售额2亿元以上,税收00万元以上),企业自主新建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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