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几点浅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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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几点浅识.ppt

非税收入征管理论与稽查工作讲 座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前 言 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相当辛苦,向奋战在稽查一线的同志们致敬! 感谢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局的领导和同志们对稽查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感谢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非税局对省局稽查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非税收入征管理论知 识 一、在中央没有明确提出废止《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情况下,湖南为什么要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 二是执收行为不规范; 三是征管主体不明确; 四是资金管理不到位; 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很有必要将大家的共识与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非税收入征管纳入法治轨道。 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一是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三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大决策; 四是深化财政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 五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 三、当前和今后如何做好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一是坚持统一管理,规范征收职责;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征收行为; 三是坚持源头控收,规范票据管理; 四是坚持统筹安排,规范资金管理; 五是坚持严格执法,规范监督管理。 非税收入稽查工作 浅 谈 一、《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完善 问题 根据《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执法类别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政执法职权上,《条例》规定,授权给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但从法律法规上未明确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稽查监督职权。 为更好地满足规范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我处已文字报告省厅法规处、省依法行政检查组,待一段时间全省上下将《条例》运作之后,再综合大家的意见与建议,争取以局里名义报请厅里,再提请省人大修改完善《条例》。 二、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权限与手段问题 (一)有行政处罚权可能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暂没有行政处罚权 一是《条例》没有明确授权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稽查职权;二是即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但财政部门没有将行政处罚权授予给你。2001年厅党组专题研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时,明确规定实行“五统一”: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统一经费、统一处理处罚,行政处罚归口厅监督局、税政法规处实施。因此,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 (三)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行使以下稽查职权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授权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稽查职权,但财政部门内部行政授权可以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目前在各级非税收入征管局设立稽查内设机构表明财政部门已授权非税收入征管局可以开展行政稽查工作。 个人认为,非税收入征管局有以下稽查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报送与非税收入执收执罚有关的各项资料; (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核查被查单位及有关个人的银行账户,有权对相关经济业务往来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3)调查取证权,即有权对被查单位贯彻国家财政法规的情况予以调查了解,有权对非税收入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了解、询问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登记保存权,即有权对被查单位的违法行为,如伪造、篡改会计资料、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和非法资产,按照法定程序登记保存; (5)制止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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