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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调查与行政处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2、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程序 2.实施步骤 →制作听证告知书 →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听证的—作出处罚) →送达听证通知书 →举行听证会 →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 →作出处罚(或不处罚) 送达 1.直接送达 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与当事人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 2.留置送达 在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情况下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即将文书留在被处罚人处,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3.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送达日期。 4.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就近的食药部门代送。 5.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执行 1.当场收缴 (1)据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应将当场收缴的罚款在二日内交至行政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行 2.强制执行 (1)对于当事人拒不履行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的,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应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如经过诉讼,则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该行政处罚合法的材料等。 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要求 1.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展开调查。要查明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程序合法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违反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定程序”具体是指《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3.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引用的法律条文如有多款多项多目的,应写明违反的条、款、项、目。 4.自由裁量适当 (1)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作出的处罚应相近; (3)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同一时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相近。 餐饮服务文书规范 文书规范总则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14-06-03)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药总局3号令),重新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原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止。 范围: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要求: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新文书规范共五章:总则、文书类型、制作要求、文书管理、附则,分为五十一条。 文书类别(一) 40种,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 文书性质分类: 监督类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处罚类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报告) 许可类文书(如餐饮服务许可证) 复议诉讼类文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书类别(二) 制作用途分类: 证据类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抽样记录); 执行类文书(如各类通知书、决定书、许可证); 工作类文书(如案件来源登记表、合议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以制作方式分类: 笔录类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填写类文书(如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抽样记录、送达回执); 叙述类文书(如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意见书) 文书制作要求(一) 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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