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服务贸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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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服务贸易

消除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途径 第一,GATS提出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这样的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第二,为使各国逐步放宽服务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市场开放的程度,最终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GATS提出了市场准入原则,即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担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而且GATS还规定各国在其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除非在其承担义务的具体承诺表中列出外,不能维持或采用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方式;数量配额和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采用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限定服务交易的总数和以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提供的总产出量;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方式限制某一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某一具体服务而需要雇佣的自然人的总数等不合理措施。 第三,为确保服务领域的贸易机会不被一些国家的歧视性措施,如当地含量要求,非关税壁垒等所阻碍,GATS提出了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成员方对于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待遇不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这对我国各服务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时也尤为重要。 第四,为谋求国际服务贸易的公平竞争,GATS确定了透明度原则,即每个成员方必须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使命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做出的,还是由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做出的,都应在生效前予以公布。而且,成员方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对已公布的有关规定、法律等的修改,也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对于其它任一成员方提出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决定通用措施和国际条约方面的特殊资料要求,应及时给予答复。同时,每个成员方都应设立一个或数个咨询机构,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向其提供特殊资料,并履行通知义务。鉴于此,我们可通过健全服务业管理协会或商会,及时从WTO秘书处和其他成员方设立的咨询机构处收集他国服务业管理法规,行政命令和决定,从而为我国的服务业跨国经营提供直接的信息,并制定相应的战略。 第五,在服务贸易中,由于服务的质量取决于服务提供者的学历、职称、经验和技术水平,所以GATS为避免成员方在这些任职条件上附加限制,构成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要求各成员方相互予以承认对方国家就教育程度、经验、符合资格条件所颁发的许可证及证明,并最终按国际统一准则加以合作。这对我国具有劳动力成本竞争优势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积极要求其他国家对我开放服务市场的同时,应和有关国家签订协议,承认我们的技术职称、学历和其他任职条件,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获得市场准入机会,取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发展中国家制订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对策原则 中国服务业与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增速快 服务贸易占全球比重不断上升 出口额占贸易总额比重低 以传统服务贸易为主体 部分新兴贸易部门增速快 服务贸易长期逆差 主要市场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 区域发展不平衡 影响因素 国内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 传统服务行业发展水平低 高附加值行业竞争力薄弱 专业人才储备匮乏 增强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措施 1、加强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 2、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优化服务业行业内部结构,为服务贸易奠定坚实基础 3、内外并重,渐进有序地对外开放 4、加大人力资本的投资,提高人力资源的服务素质 5、以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出口的突破点 6、逐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十二讲 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 服务提供者 不移动 移动 不移动 服务消费者 移动 分离式服务(过境交付) 消费者所在地服务 (商业存在) 提供者所在地服务 (境外消费) 流动的服务 (自然人流动) 1、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指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其中的“跨境”是指“服务”过境,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联网等实现,至于人员和物资在现代科技环境下则一般无需过境。例如,国际金融中的电子清算与支付、国际电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卫星影视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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