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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2013年4月16日)
第一条 为落实《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统一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需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应为建筑设计甲级资质单位、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含乙级资质)及日照分析机构,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日照分析软件需采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GB 50096—2011);
(三)《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拟建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的,按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确定客体建筑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如图1);拟建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以01、02为圆心,拟建建筑高度H的3倍为半径(R=3H)作出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5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如图2)。
拟建建筑为生活居住建筑的,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当拟建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当叠加。
(二)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阴影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 (包括设计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建设内容的)应当作为客体建筑和场地一并分析。主采光面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应当整体纳入计算。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生活居住建筑和场地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拟建建筑遮挡,需作日照分析的生活居住建筑
及规划地块。
图1-1 图1-2
图1 H≤100 客体范围图
图2-1 图2-2
图2 H>100 客体范围图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的01、02为圆心,R=500米为半径做出扇形图,在此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即为该客体建筑的主体建筑范围(如图3)。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当叠加。
(二)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设计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建设内容的)应当作为主体建筑一并分析。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应当整体纳入计算。
主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作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物、构筑物。
图3-1 图3-2
图3 主体范围图
日照分析方法
客体建筑为拟建生活居住建筑,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日照分析应当采用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分析;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窗户分析。
客体建筑为既有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窗户分析。
客体建筑为规划地块,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多点分析。
第十一条 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1);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见图2)
(四)两侧或者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板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2);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板面为日照基准面(见图3);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也应纳入计算。
本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图1
图2
图3
第十二条 窗户、阳台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按照已经核发过的规划许可确定。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屋顶建模应当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者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当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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