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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至扬州航行安全注意事项
长江口至扬州航行安全注意事项
书写计划:
第一部分、长江口——刘河锚地航行相关情况
一、了解海事局有关航行规定;
二、进槽时间选择:
三、进槽操作及槽中航行:
四、出槽相关问题:
五、吴淞口附近:
六、宝山锚地和刘河大型锚地:
第二部分、长江江苏段航行情况简介
一、航道基本情况
二、航行相关规定
三、航行警戒区
四、特定航路段
五、主要浅险水道
六、主要航段航行及注意事项
七、锚地相关情况
八.海图及资料的配备问题
第三部分、面临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长江航行面临的问题
二、应对的措施
掌握通航环境及相关情况;
落实“驾驶台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
做好新船长的培养工作和在任船长的跟踪指导;
继续做好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意识培训提高工作
加强对引航船长的监督、沟通;
加强对沿岸设备的了解和规避
长江口至扬州一带航行安全注意事项
——船舶工作二部海务科
最近一段时间,船舶在长江一带接连发生碰撞事故,2006年1月13日“宁安3”在福北水道因操舵错误而发生碰撞事故,1月27日“宁安9”在长江澄西船厂附近因电机跳电导致船舶失控而碰撞船台水下部位,2月15日“宁安12”与“启明9号”在外高桥附近发生碰撞。船舶在长江口航行时常因速度达不到10节而遭到投诉或处罚,一连串的问题使得必须我们认真探讨长江一带的航行安全问题,结合船舶日常反映的情况,我们汇总下列资料,共大家参考:
第一部分、长江口——刘河锚地航行相关情况
一、了解海事局有关航行规定
熟悉了解海事局的有关规定,对于顺利进出长江深水航道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掌握这些规定非常必要。由于相关规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要完成记住也有一定的难度,为了方便工作,我们选摘对航行有直接影响的部分。
(一)《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摘录(2005年6月15日公布施行):
第四条 交通管制
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为交通管制区。
长兴高潮前5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为交通管制时间,其中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3小时为进口限于吃水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长兴高潮前2.5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5小时为出口限于吃水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
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对于不服从主管机关交通组织和指挥的船舶,主管机关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 船舶最大吃水
限于吃水船舶进港最大淡吃水
(一)长兴高潮前4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长兴高潮后1小时的长兴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进港限于吃水船舶最大可利用(进港)潮高。
(二)进港限于吃水船舶的最大淡吃水(d进)等于10.0米与最大可利用(进港)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进=10.0米+最大可利用(进港)潮高-富余水深。
(三)载重吨大于7.5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轮进港最大淡吃水为10.0米与长兴高潮前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
限于吃水船舶出港最大淡吃水
(一)长兴高潮前2.5小时的长兴潮高与长兴高潮后2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出港限于吃水船舶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
(二)出港限于吃水船舶的最大淡吃水(d出)等于10.0米与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出=10.0米+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富余水深。
第七条 富余水深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富余水深应当不小于船舶吃水的百分之十二。
第九条 追越
(一)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二)D10灯浮至D14灯浮之间、D23灯浮至D27灯浮之间、D34灯浮至D38灯浮之间深水航道外南北两侧禁止追越;
(三)当深水航道外侧水域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追越船舶可选择深水航道外侧水域实施追越,被追越船舶也可选择深水航道外侧水域宽让追越船;
(四)追越船必须征得前船同意,同时应当向吴淞交通管制中心报告动态,并在航行安全频道VHF06进行通报;
(五)追越船负责避让被追越船,被追越船同意追越后应当予以配合;禁止追越船在一次追越行动中连续追越两艘及以上船舶。
吴淞交通管制中心可以根据现场状况进行交通组织。
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
在深水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备车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班。
船舶应当沿深水航道边线以小角度驶入、驶出航道。
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交通管制期间,深水航道的进港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应不低于10节,出港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平均航速应不低于10节,并应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本款关于航速的规定,并不免除或限制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权力和义务。
船舶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航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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