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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重点专业建设评估方案
附件1:
长江大学重点专业建设评估方案(试行)
(长大教通字[2006]45号)
一、评估目的
根据学校关于重点专业建设的要求,考察各重点专业建设的情况和效果,总结专业建设的经验和成绩,找出问题与不足,促进各院(系)进一步重视并支持本科专业建设,推动专业教学改革,打造一批优质本科教育资源,并通过其示范和辐射作用从整体上推动学校本科专业的建设、改革和发展。
二、评估原则
本方案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1)导向性。评估指标及其内涵强化了本科教学在专业建设中的中心地位,强调教育思想和教学改革的先进性,突出专业的特色和优势,强调大学生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及创业能力的培养。(2)可操作性。评估指标的设计力求简洁,突出重点。对于主要观测点、合格标准的内涵、考察形式及相应的支撑材料提出较为明确的要求。(3)科学性。根据本科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基本规律和要求,确定合理的评估要素、内涵和观测点。指标设计与内涵标准注重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的有机结合。
三、评估对象
重点专业立项建设结束后,必须接受评估验收。此外,各院(系)也可根据重点专业建设的进度和目标完成情况,提前申请评估验收。
四、评估指标
重点专业建设评估指标共有7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其中标*者为重要指标共8项。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
五、评估步骤
1、院(系)自评。各院(系)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评,提前2周将自评报告和评估申请报教务处。
2、现场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到各院(系)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主要采用如下方式进行:听取专业建设负责人汇报;实地考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见附件2,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原始支撑材料);抽查学生的实验、实习报告,近两届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约5%);师生座谈、调查问卷;综合评价等。
六、评估结果及其标准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合格标准为:16项二级指标中合格指标数≥14,同时8项重要指标全部合格。
经专家评估合格,学校审核确定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由学校授予“长江大学重点专业”称号。经专家评估不合格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一年后再验收,整改仍不合格的,学校将撤销立项,同时该院(系)不得参与学校下一轮重点专业立项建设的申报。附件1、长江大学重点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合格内涵 1.目标和措施 *1.1专业建设目标、思路与措施 (1)目标定位、建设思路、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2)专业建设的组织领导与实施。 教育教学观念先进、建设目标明确,改革思路清晰,定位准确、切实可行;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实施效果好;学院(系)成立了专业建设的领导组织,并切实有效地开展有关工作。 2.专业基础条件 *2.1专项经费 (1)学校专项经费的安排与使用。 学校专项投入全额到位并按要求使用。 2.3实验教学设备、专业教学场所与专业图书资料 (1)实验设备数量及先进性;(2)必要的专业教学场地;(3)专业图书、杂志、电子文献、课件及其他教学资料的数量及利用情况。 专业实验室教学设备台套数充足,设备先进,能够满足教学与科研的需要;院(系)建有必要的资料室、学生活动与自学场所、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的场所;专业图书、杂志、资料齐全,查阅率高;电子文献、教学素材、多媒体教学资源能够满足教学需要,使用效果好。 3.师资队伍 *3.1队伍结构与素质 (1)专业负责人情况;(2)教学团队建设及教师队伍的结构情况;(3)教师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 专业负责人应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0%以上;老中青教师梯队合理,教学团队结构优化;中青年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的达7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达20%以上(艺术、体育类专业中青年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达40%以上,博士学历暂不作要求);师德师风好,专业教师近三年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不包括教学与科研成果表彰)的不低于3人次。 *3.2主讲教师 (1)主讲教师的资格;(2)教授、副教授上课情况;(3)教学效果。 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95%;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系统讲授至少一门课程;教师授课效果好,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优良率高于全校平均水平。 3.3教学研究 (1)教师教育教学能力;(2)教师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和实践情况;(3)教学研究成果获奖情况。 专业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近三年承担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数不少于4项(艺术、体育类专业为3项),其中,至少有1项为省级项目,专业负责人近三年承担有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教师近三年人均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数不低于1篇(艺术、体育类专业为0.5篇);专业教师四年内获得过校级一等奖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3.4科学研究 (1)承担科研课题情况;(2)专著、译著、学术论文的出版、发表及获奖情况。 近三年承担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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