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片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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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片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长江片区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长江片区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促进航运公司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安全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长江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一年以上的航运公司及所管理的船舶。 第三条 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分支海事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综合评价、动态跟踪、差异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公司安全诚信等级及标准 第五条 公司安全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不满足“A级”条件且又未达到“C级”条件的公司为“B级”公司。在“A级”公司中,连续2年被评定为“A级”的,确定为安全诚信“五星级”公司。 第六条 “A级”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持《符合证明》3年以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或附加审核,且每年对公司外部审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长江片区平均数的2/3(不含代表船); (二)公司所管理的船舶近3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平均缺陷率低于当年辖区平均缺陷率的1/2,且未发生禁止离港的情形; (四)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公司及所管理的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要信息谎报、瞒报、漏报等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评定为“C级”: (一)公司1年内因发现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被实施跟踪审核的; (二)公司1年内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连续发生事故或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多次被滞留并被实施附加审核的; (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1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的艘次占公司船舶总数的10%以上;或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和“黑名单”船舶艘次分别达到1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10艘以下)、2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在10—30艘)、3艘次(所管理船舶总数30艘次上); (四)公司 1年内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的船舶达公司船舶总数的25%以上; (五)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有10%以上船舶未通过外部审核的; (六)公司及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要信息谎报、瞒报、漏报等行为。 第三章  安全诚信等级评定 第八条 分支海事局适时对辖区内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数量和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存在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跨公司兼职的情况; (四)船长最终决定权的落实情况; (五)船岸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船岸人员的培训情况; (七)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 (八)应急反应和训练演习情况; (九)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一),记录检查情况和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 第九条 分支海事局建立辖区公司的安全管理档案,一司一档,收集和保存公司的安全管理信息,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二),加强船籍港管理。 公司安全管理信息包括: (一)所管理的船舶被禁止离港; (二)所管理的船舶在安检中涉及体系运行的缺陷; (三)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和险情; (四)公司、船舶、船员发生海事违法行为; (五)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六)其他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工作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接受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时,当地海事局向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提交最近的关于被审核公司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报告》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对公司外部审核结束后,在《审核报告》中应当阐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整体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每年一次,在次年的一季度进行。 第十三条 分支海事局在每年2月底前对辖区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进行初步评定,将评定结果记录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报告》中,并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报告》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记录》一并提交长江海事局。 第十四条 长江海事局综合分支海事局提交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报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记录》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提交同年的《审核报告》,对公司的安全诚信状况进行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结果由长江海事局在其内、外网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在长江海事局内、外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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