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安全常识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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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安全常识培训

安全小常识 中暑的基本症状及处置措施 (一)基本症状: 高温对人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身体不适: 1. 气温过高,人的胃肠功能因受暑热刺激,其功能就会相对减弱,容易发生头重倦态、胸脘郁闷、食欲不振等不适症状,甚至引起中暑,损害健康。 2. 中暑的症状主要表现为,头晕、心悸、胸闷、发热有呕吐感等,个别重度中暑患者甚至出现高体温及昏迷状态。为了便于理解和研究,把中暑分为:先兆中暑、轻度中暑、重度中暑。 (1)先兆中暑:指在高温环境中一段时间后,出现轻微头晕,头痛、耳鸣、眼花、口渴、全身无力及行走不稳。 (2)轻度中暑:指除先兆中暑的症状外,还发生体温升高、面色潮红、胸闷、皮肤干热或有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汗、血压下降,脉搏细弱等症状。 (3)重度中暑:指除轻度中暑外的症状外,还发生突然昏倒或大汗后抽畜、烦躁不安、口渴、尿少、昏迷等症状。 (二)中暑症状的处置: (1)立即将病人转移至阴凉通风处休息,有利于散热。 (2)补充水及电解质 (3)用风油精或清凉油涂于病人的头部太阳穴,口服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丸)等药物。 (4)重度中暑病人除以上三点外,应立即转送医院救治。 (三)中暑的预防 (1)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充沛的体能,以增强和达到防暑的目的。 (2)科学合理的饮食。多吃蔬菜、水果及适量的动物蛋白质和脂肪,补充体能消耗,切异节食。 (3)做好防晒措施。室外活动要避免阳光直射头部,避免皮肤直接吸收辐射热,戴好帽子,衣着宽松。 (4)合理饮水。每日饮淡盐水3—6升为佳,以含盐0.3﹪-0.5﹪为宜。饭前饭后及大运动量后,应避免大量饮水。 夏季作业过程中的有关注意: 1.避免阳光直晒,保持自己经常处在空气流通的环境中。 2. 班前必须休息好,不要熬夜,不要饮酒,不要过多食用腌制品。 3. 饮用茶水要适当,不能暴饮,不要喝果汁等饮料,要保持良好的心情工作。 4. 高温作业中,时常备用防暑降温药品,劳保及安全用品必须符合规范。 5. 处理现场问题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带,并由专人监控保护。 6. 遇到身体不适,先到阴凉通风处休息,并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必要时采取送医院检查治疗。 安防部 2014年7月 附件: 2012.5月17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日前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征求各单位意见。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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