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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毕 业 论 文
作 者: 蔡 葳 芃 学 号:0965101451286
学 院: 2011年春法律专科
系(专业): 法 律 系
题 目: 非婚同居“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指导者: 赵 清 敏
评阅者:
2011年5月1日
目 录
目录…………………………………………………………………………………1
摘要…………………………………………………………………………………2
关键词…………………………………………………………………………………2
提纲……………………………………………………………………………2
正文……………………………………………………………………………3
一、非法同居的定义………………………………………………………………3
二、非婚同居“合法化”的必要性分析非婚同居,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一起按照类似于婚姻的模式共同生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非婚同居在中外历史上普遍存在,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姘合制度,我国古代的纳妾制;直至当代人们的日常生活,无不能看到非婚同居的影子。法律对于非婚同居这一现象的调整,走过了从严加禁止到默许再到继而保护的过程。时至当下,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个人私权利的日益尊重,非婚同居这一现象在我国北京、上海、香港等特大城市中均有流行的趋势,甚至成了一些成年未婚男女生活的常态。非婚同居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家庭生活方式,它的流行,越来越引起法学家,社会学家们的广泛关注。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律都对非婚同居持漠视态度,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项缺憾。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非婚同居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其存在有着现实的合理性,法律对其不应视而不见。否则,只能使同居伴侣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鉴于此,学者们对这一现象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但至今未形成足以影响立法的通说。为了明晰非婚同居的概念和构成,以及妥善解决非婚同居所引发的问题。笔者对非婚同居这一现象,做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以期能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本文拟从非婚同居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和相近概念的比较入手,通过对非婚同居的合理性分析,进一步阐述我国对于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婚姻;非婚同居; 现代汉语中的同居包含三种含义:一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居住于一处;二是夫妻的两性生活;三是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本文的“非婚同居”基本上采取第三种含义,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生活,相互依赖,形成了包括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的生活共同体、非婚同居“合法化”的必要性分析。 非婚同居与登记结婚相比,就持续地、稳定地共同生活的实质上看没有什么不同,有的甚至生育子女。现实中的非婚同居有几种情况:一是替代单身的同居,同居者不急于组建家庭或者因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结婚条件不能结婚,选择同居这种松散的结合,这种同居者的心理更接近单身,只不过以约会和固定的性生活伴侣来替代单身生活;二是婚姻的前奏或试婚,同居者有结婚的打算,要么想更加深入了解对方,要么经济准备不充分或工作条件不允许,先同居再结婚或奉子再成婚;三是婚姻的替代,要么同居者认为同居与婚姻没什么分别,要么同居者不愿结婚而愿意以同居来组建家庭;四是同性恋者的同居结合。我国2001年、2003年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对符合事实婚姻状态下的非婚同居赋予了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效力,而对未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如果不涉及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这已经改变对非婚同居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性态度,是非婚同居“合法化”的良好开端。、结论。 法律根植于现实的土壤。笔者认为,应该对非婚同居给予理性的认识,给非婚同居披上“合法”的外衣;非婚同居“合法化”,给予当事人必要保护,并不是说鼓励非婚同居的男女结合方式,而是说任何人都有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任何他人不得侵犯和干涉他们的自由,人们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应当得到法律认可;当一方或双方受到严重不公平待遇时,法律就会矫正这种行为,并遵循公平的原则重新分配当事人的利益,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非婚同居本身是法律既不责难也不鼓励的行为,法律对同居者的法律地位进行尊重和认可,对不危害他人利益的同居者的民事行为予以确认,但侵害另一方同居者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法律必须对其自由意志进行干预和剥夺。非婚同居“合法化”的目的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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