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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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摘要:非婚同居现象从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国家的快速兴起到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的流行趋势,必有其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原因。由于受到传统的道德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并没有做出完整全面的规定和解释,文章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对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体现出一个“个人本位”的思想,这种思想所反映的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的领域也不断扩张,人们开始选择适于自己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就包括同居。西方一些国家针对这些现象,在婚姻法的立法中对非婚同居关系给予了一定的保护,而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制还十分欠缺,没有法律的保护,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就会随即产生,因此对于非婚同居相关问题,应当重视。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与界定 《现代汉语词典》对于同居有这样的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同在一处居住即为我们研究的范围?这样的定义在法律上不为严谨。对于非婚同居的定义,学者们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此种观点将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关系包含在了非婚同居中,其界定的范围较大。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指双方当事人只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的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形式”。这种观点就排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同时还将同性同居关系纳入了非婚同居的内涵中。 文章对于非婚同居的定义,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但是认为应排除同性同居的关系,同性同居立法在各国不多见,个人认为应将其列入新型的婚姻关系,做特殊的规定,因此文中不研究同性同居。 二、婚姻自由与非婚同居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以欧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为例,一般有三种途径:(1)在民法典亲属编或婚姻家庭编的条款中作出规定;(2)颁布单行法,如美国非婚伴侣关系法令、德国生活伙伴法、法国同居契约制等;(3)通过司法判例承认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明示或默示的非婚同居契约美国现在至少有3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明确承认非婚同居契约的法律效力,很多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予保护。法国政府于2000年1月颁布了《家庭伴侣法》,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为一种新型的家庭伴侣关系,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10 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有学者提出,法律在非婚同居当事人的财产权问题上可以考虑以协议制为原则,以婚姻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首先,采用协议制,在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权问题上,我国法律应当采取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处置协议看作是解决他们之间财产纠纷的法律根据。其次,如果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没有缔结财产处置协议,则我国法律应当将夫妻之间的财产制适用到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根据此种财产制度,非婚同居当事人在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所得归双方共有,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对此种共有财产进行平等的分割。④我们小组认为,法律应该根据保护及补偿原则,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及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同居间对“家庭”做出较大贡献的一方,给与适当的补偿。对于未婚同居者投资经营的企业或入股成立的股份公司应按照《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有关的规定处理,解除未婚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处理。 (三)财产继承方面 非婚同居双方因为不具有合法的继承身份而不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也就是说,对死亡方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非婚同居另一方当事人,身份分得适当的遗产,实际上也就是否认了非婚同居当事人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生存方能够得到的财产是非常有限的,对负主要扶养义务的当事人来说,不仅要承受失去同伴的痛苦,在经济上还得不到对等的补偿,实在有欠公平,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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