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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集资房注意的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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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集资房注意的问题

买集资房要慎重 时间:2011-08-10 10:0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集资建房政策】唐山市民李先生在2004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时,协议上标明房子为经济适用房,但最近签正式购房合同时他却发现,“经济适用房”被改成了“集资房”,这样一改不仅让李先生很纳闷,同时也感到担心,怕其中隐藏着什么“陷阱”。   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某律师事务所的韩某娟律师,她解释说,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集资金的一种建房方式。集资房的产权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1999年5月1日,建设部颁布施行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将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范畴,因此从称谓上看集资房是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购买集资房之所以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和它在建设的初始阶段就不规范有很大关系。建集资房所用的土地绝大部分是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一些建房单位在没有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的批准手续之前,就擅自向个人筹集建房资金。还有的单位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致使房屋建成后长时间内没有产权证,或是根本办不到产权证。   另一方面,由于建集资房筹集的资金有限,建房单位为节省开支偷工减料降低标准,使得房屋的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针对以上情况,《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集资房时一定要慎重,要将各种因素都考虑进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   购买集资房之所以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和它在建设的初始阶段就不规范有很大关系。建集资房所用的土地绝大部分是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一些建房单位在没有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的批准手续之前,就擅自向个人筹集建房资金。还有的单位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致使房屋建成后长时间内没有产权证,或是根本办不到产权证,严重损害了出资人的利益。更有少数单位借集资建房之名,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公然借机牟取暴利。   另一方面,由于建集资房筹集的资金有限,建房单位为节省开支偷工减料降低标准,使得房屋的建筑质量难以保证。同时,集资房数量少较难形成规模,使得自有配套设施不多,更别提社区文化建设和规范的物业管理。这些都使得集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针对以上情况,《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集资房时一定要慎重,要将各种因素都考虑进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 集资房购买人的风险 时间:2011-08-10 10:04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集资建房政策】从代理的一件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来看,购房人与河北某制药集团职工签订了购房合同(注:期房),并交纳了定金,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卖房人毁约将该房高价卖给第三人,原因是房子升值了,别人出高价,就单方撕毁了合同。但是作为购房人面临着巨大风险。购房人也很清楚,对方不讲信用,属于违约,购房人认为可以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   其依据可能选择使用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但这会获得法律支持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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