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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验收提出了必须遵循的规则。
本标准没有相同的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可供采用,在具体内容上主要参考了有关电子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装、验收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标准,并结合国内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和安装的实践经验编写而成。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技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三盾安全防范系统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联合起草。
1 范围
本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的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GB/T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JGJ/T16-1992 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
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4 验收条件
4.1 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
根据GA/T75-1994规定,一,二级系统(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4.2 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4.2.1 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见表1)
4.2.2 试运行报告:建设单位依据试运行记录,提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a)系统运行起讫日期,试运行是否正常;
b)故障(包括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c)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4.2.3 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4.3 技术培训
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4.4 系统竣工
4.4.1 系统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4.4.2 系统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质量自我评估,提出维修服务条款。
4.5 初验合格
4.5.1 由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作并写出初验报告。参加初验的人员应签名。
4.5.2 初验季刊包括以下内容:
a 系统试运行评述;
b 对照设计任务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论;
c 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d 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2)
4.6 系统检测
4.6.1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 4.6.2 系统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认可的部级以上检测机构,或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级公安管理部门认可的省级检测机构。
4.6.3 申请办理系统检测手续应报送以下资料:
a 系统试运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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