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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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有关问题

行政执法的有关问题 我们都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进行行政管理。但在不同的时期,行政管理的内涵是不同的。计划经济时期,多强调“管理”与“执法”在字面涵义上并非是对立的,但是这里使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是将二者作为行政的两种模式,赋予了二者某种对立的涵义:“行政管理”是指人治状态下的行政,此种行政以长官意志为依归;“行政执法”是指法治状态下的行政,此种行政以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归。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 2.事实须全面、充分。所谓“全面”,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客观收集、考虑正、反两个方面的事实,不能带有偏见,先入为主;而所谓“充分”,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认定的事实能够有力支持行政执法行为的结论,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3.事实具有可靠性。即行政执法机关采集的事实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虚伪不实的。为使作为行政执法行为基础的事实具有可靠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收集和保全充足的、无可置疑的证据,并且对事实的叙述必须连贯、一致,脉络清楚。 不同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及不同的事实要件,如行政处罚行为的事实要件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许可行为的事实要件则是证明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证据。但无论具体的事实要件是什么,其总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须有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即每一个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要件均是由一组能够互相佐证的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其有效性,缺失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对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产生影响。 (七)正确适用法律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就是要认定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国家通过制定各项单行法律、法规调整不同社会关系,并通过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的规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调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法律规范分为定性的条款和处理性条款两类。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或者事项的性质不同,行为的情节和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同,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也不一样。据此,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形式上必须要写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文。在一个条文中,有多款或者多项的,应当写明具体的款和项。在内容上,一般应当写明认定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性质或者事项的性质的法条和涉及处理结果的法条。但须指出,对有关定性的法条与有关处理的法条,在有些法律、法规中是分别在不同条款中规定的,有些对定性问题有专门法条规定,在处理条款中,又明确某类情况应当给予何种具体的处理。如果是前种情况的,应当同时适用这两类条款;如果是后种情况的,仅适用处理条款。 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写明所适用的法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决定书中应当载明被申请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条文、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程序等有关其合法性的证据。适用法律条文的证据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宣告笔录、其它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宣告适用法条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仅是在法庭上陈述其适用了某法条,但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该法条,说明未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其在法庭中陈述的法条适用的事实不成立的后果。从行政执法实践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看,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条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①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条不全,但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附件材料中载明了依据的法条,或者向行政相对人宣告处理决定时,宣读了其依据的法条,只要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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