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第二十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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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第二十六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第二十六、二十七章)  中央电大文法部 朱叶(2003年10月24日)   第二十六章 行政判决、裁定与决定   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了解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依据;明确行政判决、行政裁定和决定的概念;掌握判决的类型,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本章的教学内容有:   1、审理依据。   2、行政判决。   3、行政裁定。   4、决定。   同学们学习本章时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   1、行政判决、行政裁定和决定的概念。   (1)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A.一审判决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七种形式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两种类型的判决。   (2)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行政裁定与行政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决定是对人民法院各种命令的总称。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调整人民法院本身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之间的矛盾,或者处理与案件程序有关而与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事项。决定同裁定一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决定应记入笔录。      2、判决的类型,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   (1)判决的类型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七种形式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A.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B.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   C.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撤销判决的补充。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以作出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被告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D.限期履行判决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要求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E.变更判决是指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F.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这种判决形式具有和维持判决同等的效力。   G.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确认判决除能够作为相对一方提起行政赔偿的根据外,还可用来解决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行政行为对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事实是否具有效力,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此种关系中有什么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两种类型的判决。   A.维持原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的否定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B.依法改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变一审判决。   (2)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   行政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A.起诉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C.管辖异议;   D.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E.财产保全和先行给付;   F.移送或指定管辖;   G.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H.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I.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J.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K.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L.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M.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3)行政决定的适用范围   A.指定管辖;   B.决定管辖权的转移;   C.决定回避;   D.确定第三人;   E.指定法定代理人;   F.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   G.指定鉴定;   H.确定不公开审理;   I.处理妨碍诉讼行为;   J.决定案件的移送;   K.决定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L.确定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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