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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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第二章支付结算制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主体:银行、单位、个人 3.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 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五、办理止付结算的具体要求(重点)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正确写法: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 本节重点把握: 1.支付结算的特征和原则; 2.办理止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第二节 现金管理(了解) 一、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2.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点)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简单了解)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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