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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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现金结算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特点   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即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即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使用且统一刻制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5)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5. 填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使用小写日期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大写要求:1月、2月、10月,应在其前加“零” 1日-10日、20日、30日,应在其前加“零” 11日-19日,应在其前面加“壹” 例:2月12日,大写:零贰月壹拾贰日 10月20日,大写: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卡片: 1. 单位预留的签章为2个: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 个人预留的签章: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核准日、开户日)起3个工作日后 ,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四、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①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②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以使用蓝色)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处罚如下: ①人民银行对出票人的罚款: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 ②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的2% 2、绝对记载事项(7个):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等。 3、相对记载事项(3个):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得转让”字样、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合同号码等。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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