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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系啥咪 ?张大为.ppt
綱要 信託概念 信託業與信託商品 信託業務人員測驗 PART - 1 信託概念 信託概念 信託的定義 信託觀念架構 信託之分類 信託關係之設立、消滅及終止 信託財產 信託的定義 信託觀念架構圖 信託業務之相關法規架構 信託監督 信託之監督機關(信託法第60條) 營業信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公益信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民事信託非公益信託:法院 法院監督權-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 (非主動檢查) 法院監督方式-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監督之罰則(信託法第61條) 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信託之分類 自益信託VS他益信託 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 公益信託VS私益信託 信託目的是否為公共利益 民事信託VS商事信託/營業信託 受託人是否以辦理信託為業 信託關係之設立 信託關係設立之方式 契約信託(信託法第2條) 遺囑信託(信託法第2條) 委託人以遺囑移轉信託財產於受託人 信託成立:完成遺囑時 信託生效:死亡時 宣言信託(信託法第71條)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 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應以信託契約為之—依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定信託(信託法第66條) 信託行為之無效 信託行為之無效(信託法第5條)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 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受益人 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的同一性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不屬於受託人遺產(信託法第10條) 不屬於受託人破產團體 (信託法第11條) 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信託法第12條) 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抵銷(信託法第13條) 不適用民法混同之規定(信託法第14條)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法24條) 強制執行之限制 信託法(85.01.26.訂定) 第十二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 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信託之撤銷 信託法第六條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信託財產的公示 受託人的義務 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信託關係的消滅及終止 信託關係的消滅(信託法第62條) 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 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 因信託目的不能完成而消滅 信託關係的終止(信託法第63條) 自益信託-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他益信託-(信託法第64條) 依信託行為所定,未定時 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信託關係的消滅及終止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剩餘財產) 依信託行為所定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結算: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PART - 2 信託業與信託商品 信託業 規範對象 業務範圍 忠實義務 信託業 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信託業法第2條) 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信託業法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投信投顧法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信託業法第3條第2項) 業務範圍 主要信託業務範圍(信託業法第16條) 業務範圍 附屬業務範圍(信託業法第17條) 信託業務相關規定 信託契約(信託業法第19條) 以書面為之 應記載事項規定 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信託監察人)定期會計報告 專門學識經驗 (信託業法第24條) 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忠實義務-自易行為之絕對禁止 自易行為之禁止(信託業法第25條) 不得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不得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不得讓售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信託業應就信託財產與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充分告知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 忠實義務-自易行為之相對禁止 依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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