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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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环境污染防止法的概念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定义和分类 1、污染物的概念 污染物是指以高于天然浓度和一定滞留时间存在于环境中,从而影响环境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对人、生物及社会物质财富等造成直接和间接有害效应的物质。 污染物的类型 按照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可以将污染物分为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和土壤污染物 按照来源,可将污染物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 按性质,可将污染物分为化学污染物、物理污染物和生物污染物 按影响波及范围,可将污染物分为局部性污染物(100KM范围内)区域污染物(1000KM范围内)、全球性污染物 2、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也称作污染控制法、污染预防法或公害规制法,它是指国家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控制,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水污染防治法》(2008) 《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二、环境污染的概念 (一)环境污染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环境立法上的运用 1、环境污染是指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2、立法运用 我国立法上首次对环境污染概念做出完整表述是1978年《宪法》,即第11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79年环境法(试行)将污染和其他公害在第16条列举为“工矿企业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界定: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4条列举了“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二)环境污染的法律特征 第一,须伴随人类活动产生 第二,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 第三,须以环境为媒介 第四,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或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 一般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污染源:固定污染源 移动污染源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早是对工矿企业劳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护和职业病防护开始进行的。20世纪70年代我国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以标准的形式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做出了定量的规定。 1987年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大气污染的一般原则、监督管理、防治烟尘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1995年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2000年4月再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重点在于:集中力量抓重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城市扬尘的控制力度;禁止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建立排污收费制度,强化法律责任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制度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 除执行环境法基本制度之外,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1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措施包括: (1)计划控制(消减)措施:采用国家计划和地方规划执行的方式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消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目的在于促使地方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2)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简称“两控区”)措施 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并报国务院批准。对在该区域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实现限期治理。 (3)总量控制措施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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