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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地税局新办企业税务指导.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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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地税局新办企业税务指导.ppt

石景山地税局新办企业 税务指导 新办企业纳税应知应会内容 一、石景山地税局办税环境简介; 二、办理税源登记与报备; 三、选择国标税控装置与领购发票; 四、办理变更登记、开具涉税证明、减免缓退; 五、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一、石景山地税局办税环境简介 石景山地税局在辖区内共有五处办税服务场所,分别是位于八角南路28号的石景山区地税局局机关,位于杨庄东街51号的办税服务厅,位于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四层的第二税务所,位于八角东街89号(八角游乐园西南门对面)的税务讲堂及八角税务所,以及位于八角西街16号的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地税窗口。具体情况如下: 石景山地税局办税服务场所 “12366”远程坐席电话及电子邮箱 二、办理税源登记及报备 三、选择国标税控装置与领购发票 四、办理变更登记、开具涉税证明、减免缓退 设立税务登记事项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1. 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 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时限 1.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企业提交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以上资料均应贴花,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 《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整,并须加盖单位公章); 6.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7. 外资企业审批机关开具的批准证书及有关批文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8. 公司章程(出示)。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提交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整,并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无须加盖公章); 5. 个人合伙企业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 个人合伙企业应出示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提交资料 1. 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社会团体需提供民办非法人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原件、复印件;国家机关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填写完整,并须加盖单位公章);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四)分支机构提交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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