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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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三章

§1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1.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The transportation of goods from one place of one country to another place of another country by one or more means is called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案例一 “阿登内斯”轮代理对一票桔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卡塔黑纳装上该桔子,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而该轮未直驶伦敦,而是先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桔子的大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关税的提高和桔子价格的下跌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被告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绕道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2提单是否运输合同的本身? 3承运人应否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 第一,程序 第二,时间 效力: 当托运人把提单转让给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时,提单就成为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的规定为依据。 (b), Bill of lading i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提单是初步证据——托运人 最终证据——提单受让人 案例二 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 提单对收货人而言是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据? 2 货物短少由谁负责? (c) Bill of lading is a document which represents the possession of goods shipped; 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案例三 浙江外贸公司(买方)与香港金利隆公司(卖方)签订一份购买1000吨异丁醇合同。金利隆公司(买方)又与维玛公司(卖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内容一致。维玛公司委托协和班轮公司托运,协和班轮公司签发了三份正本指示提单。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时,浙江外贸公司以金利隆公司为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依约履行提供该货物义务。法院根据浙江外贸公司的申请及担保,查封扣押了前述提单项下的货物。维玛公司遂以全套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身份,在法院对浙江外贸公司提起诉讼。 问:法院能否扣押这批货物? 货物是否装船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 备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提单上是否有批注 清洁提单(Clean B/L)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Foul B/L) 案例四 广西土产公司出口木薯片给意大利米尼美德公司,该外国公司租用上海远洋公司“柳林海”号轮承运,装货后,土产公司要求船长在途中开舱晒货,防止霉损。船长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为了取得清洁提单,土产公司向船长出具保函:“因开舱晒货,至卸货港短重,其责任由我方负责。”船长接受了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到达法国目的港卸货短重566吨。收货人向上海远洋公司索赔70多万法郎。上海远洋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据保函向土产公司索赔。 问:1 保函是否构成对第三人的欺诈?为什么? 2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收货人抬头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不记名提单(Open B/L) 指示提单(Order B/L) 案例五 远东中国面粉厂委托香港面粉厂在美国购买小麦,香港面粉厂遂与美国大陆谷物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货物由香港东昌航运公司经营的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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