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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共121页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共 121 页
第一章 民法概述(导论) 第 2 — 24 页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 25 — 30 页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 31 — 47 页
第四章 自然人 第 48 — 64 页
第五章 法 人 第 65 — 75 页
第六章 合 伙 第 76 — 88 页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 89 —101 页
第八章 代 理 第102—110页
第九章 时效和期限 第111 —121 页
第一章 民法概述(导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并自成体系。民法的体系以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为基本框架。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在于它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私法而非公法、实体法而非程序法、任意法而非强制法,并且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除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外,其渊源还包括宪法、各种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重点问题
●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渊源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体系的构成
关键术语
民法 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体系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概念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它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但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近代在一些大陆法系的立法中所使用的民法一词,是由市民法转译而来的。民法一词,法语为droitcivil,英语为civillaw,德语为Bii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为Burgerlyk Regt。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tCivil,并用汉字第一次定名为“民法”。我国清朝末年,清朝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法律所采用。因此,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解决特定的社会矛盾,从而与其他部门相区别。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从具体的层面上观察,为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从抽象层面上观察,为市民社会关系。
民事关系 财产关系 民事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民事人身关系
㈠民事关系
⒈概念: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个人或团体的私人事务)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
⒉特征:①它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②它是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③它是具有平等性的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人格独立、意志自由
⒊种类: ①民事财产关系;②民事人身关系
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⒈ 财产关系的概念
P2 又称经济关系,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财产的概念、类型、条件
(或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⒉财产关系的特点
①以财产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的经济利益(除劳动力外)可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⒊财产关系的分类(以财产在主体相互关系中所处的状态为标准):P3
①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归属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
②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关系。 因国家公共事务或私人事务而发生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通常只有财产所有人才能对财产实施法律上的处分,与对方发生债的关系;而财产流转关系通常又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方法,即财产所有人通过债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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