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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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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

第6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6.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6.1.1 保险利益原则 6.1.2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6.1.3 损失补偿原则 6.1.4 近因原则 6.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6.2.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6.2.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 6.2.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6.2.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解除 6.2.5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 6.2.6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6.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和理赔 6.3.1 索赔 6.3.2 理赔 6.3.3 时效 6.3.4 委付与代位求偿 6.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6.4.1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6.4.2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6.4.3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6.4.4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6.4.5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地质大学远程教学 6.1.1 保险利益原则 6.1.2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6.1.3 损失补偿原则 6.1.4 近因原则 1、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该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的利益,无法进行经济价值衡量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 1)财产利益 2)期待利益 3)责任利益 4)人际关系利益 5)人身利益 1、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该原则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 由于保险活动的射幸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保险人在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上需要依赖被保险人提供的情况,以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因此,法律往往在保险活动上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水准要求较高。比一般民事活动领域存在的诚实信用原则更高一些。 2、告知义务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海商法》采用了无限告知义务与有限告知相结合的方式。 3、保证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1、及时赔偿原则 2、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定值保险。 2)重置重建保险。 1、有关近因原则定义的争论 近因可以概括为主要的、决定性的、直接的原因。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并不一定是与发生的损失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2、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定与近因的关系 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近因原则”来确定损失是否属于承保风险造成的。海上保险合同仅约定对某些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6.2.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6.2.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 6.2.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6.2.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解除 6.2.5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 6.2.6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的行为,通常以投保单的形式出现。保险人表示接受投保人的申请即为承诺。 实践中,保险人在承诺后有时会马上出具保险单,有时会出具暂保单,待保险的具体事项确定后,再将暂保单换为保险单。 1、需经保险人同意的转让 一般的保险合同的转让都应经保险人的同意并进行书面批改后,合同受让人才能取得赔偿权利。如: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需经保险人的同意。 2、不需经保险人同意的转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的同意,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转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般用批单的形式加以批注。保险合同成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于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事项,如更改险别、户名、地址、运输工具的名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转让保险权益等,均需保险人出立批单。 批单可以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单证。 1、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但要支付保险人为此支出的手续费。 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依情况而定。 (1)在保险合同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2)在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但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对于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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