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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犯罪主体.ppt
第七讲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 二、特征 (1)实施了危害行为 (2)自然人或者单位 (3)依法应承担责任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1)认识能力(认识自然性质、社会意义) (2)控制能力 (二)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限制责任能力 (三)责任能力的判断 1.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下位概念。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满14不满16周岁); 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4)从宽刑事责任年龄(满14不满18周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003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犯罪的从宽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排除死刑的适用 问题:未成年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 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所有年龄一律以公历计算; (2)刑法上规定的是周岁而不是虚岁; (3)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容突破; (4)相对责任年龄程度责任的范围 (5)骨龄鉴定的问题(一本通P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心神丧失) 两个标准: A 医学标准: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a 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b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c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A、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期或间歇期。B、行为人的精神病理与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实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学标准:精神病人的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直接支配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丧失了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 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鉴定精神病人只有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进行鉴定,认定其是否具备了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才能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不经过鉴定,不能将其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关于鉴定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 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处理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1)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2)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2)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心神耗弱)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必须具备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即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但行为时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而没有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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