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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犯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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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犯罪.ppt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财物的所有权。 注意:不限于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注意区分公务和私务。 注意区分职务和劳务。 非工作时间作案是否为利用职务? (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 侵吞: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 窃取: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骗取: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如采购员虚报货物运价、虚报买价,财会人员伪造支票以骗取公款,等。 其他手段: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3.犯罪主体包括两种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2)第382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 A、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国家机关是否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国家机关是否包括政协各级机关? 是否包括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问题: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是否属于国有公司?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认为包括人大代表、陪审员、国家机关的实习学生、合同警察、接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公务。 什么是公务? (1)管理性(对人、财、物、事);(2)职权性(决定、决策、监督、调查、处置、办理)。 与私务不同;与劳务不同。 问题:高校教师是否属于国家公务员? 医院医生是否属于国家公务员?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取得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目的。 (二)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1。从非法占有的数额和情节区分罪与非罪。 2。根据所有权性质区分罪与非罪。 3。共同贪污的,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4。共犯与身份的问题。 5。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 6。承包企业中贪污的认定。 (1)名为公有实为私有的企业。 (2)“大包干”的承包企业。 (3)按比例提成利润的承包企业。 (4)按比例出资的承包企业。 7.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区别 :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但本罪的主体必须是上述人员之外的人员。 二、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是受贿罪。 (二)受贿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 (1)贿赂的标的 贿赂指财物,即有金钱价值、经济价值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他财产性利益(如提供低息、无息的借款,借住房屋,提供劳务,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接受旅游,接受会员证,等等 )是否属于贿赂呢? 为亲属调动工作,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利益是否属于贿赂呢。 (2)表现形式: 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这里又包括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情形。 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根据其职务享有的决定、办理、处置某种事务的权力。 索取他人财物,指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是索取财物后积极地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给财物就不给帮忙,或者是不给财物就给其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因此,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收受贿赂,即接受对方主动给予的财物,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给予的财物。该方式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即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益,这是双方权钱交换的代价和条件。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得逞,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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