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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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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ppt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 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 第二节 保险经纪人 第三节 保险公估人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 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 一、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 二、保险代理人的特征 (一)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具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将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告知了保险代理人,视为已经告知了保险人,即便保险代理人没有转告保险人,也视为保险人已经知悉该种事项与信息。 (三)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权力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 三、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1、根据代理人的职业分类,可将保险代理人分为兼职代理人和专职代理人两种。 (1)兼职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在进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营保险代理业务。常见的兼职代理人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单位代理三种。 (2)专职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专职从事代理业务,如保险代办所、保险服务所等。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 2、根据代理的经营职责分类,可将保险代理人分为展业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 (1)展业代理人向企业或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收理保险费,一般不承担出立保险单和理赔工作,其按实收保险费向保险人索取酬金。 (2)理赔代理人是专门代理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并在保险人授予的核赔权限内办理赔款,若损失是第三方造成的,他还有权向第三者责任方办理追偿。根据查勘案情的复杂程序、赔款金额、追偿实际金额等情况由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 四、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 依据《保险法》第五章及《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必须为法人机构,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企业。 1.专业代理人的资格条件 ①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50万元; ②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③拥有至少30名持有《展业资格》的代理人员; ④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⑤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 2.兼业代理人的资格条件 ①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②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③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3.个人代理人的资格条件 需要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依据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无犯罪及违法行为的,均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 五、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 (一)执业许可 《保险法》第119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 (二)执业限制 1、不得为非法保险业经营代理业务。保险代理人执业应限以合法的保险业为对象。若未经核准或非属保险业,则不属代理人执业的对象。 2、《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这是基于人寿保险的特殊性而特作限制。 3、《保险法》第130条规定,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 (三)保险代理人行为禁则 根据《保险法》第131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 第二节 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保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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