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 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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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通报和公布 第四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 第五节 几种传染病防治的 法律规定 第六节 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范的总和。 传染病,是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致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 传染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法是公共卫生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为根本目标,直接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安全。 传染病防治立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法定管理传染病 是指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管理的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将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1.得到及时救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同时,为了保护其他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公众的健康权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以上三类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出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扩散的工作。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 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处置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事先方案。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预防接种制度 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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