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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卫办〔2013〕63号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9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赵坚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护工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江苏省卫生厅已于2012年11月27日下发了关于对《江苏省医院护理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其中对护工人员配置、岗位培训、聘用与执业、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预计在今年会下发正式文件,届时我们将结合昆山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规范护理员的使用管理。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附件:关于对《江苏省医院护理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
稿)》征求意见的函
昆 山 市 卫 生 局
昆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8日
(联系人:洪嵘;联系电话
抄送:市人大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府办公室。请各医院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讨论,并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于12月5日之前反馈至我局,联系电话邮箱:panhongyingsz@
苏州市卫生局医政处
2012年11月28日
苏卫医便〔2012〕117号
关于对《江苏省医院护理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市卫生局医政处,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医政处,省管有关医院:
为促进优质护理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住院病人的服务需求、减少自聘护工和家属陪护,提高临床护理工作质量,我处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医院护理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以市、省管县(市)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讨论,并将修改意见汇总后以电子邮件于12月10日之前反馈我处,省管医院请直接反馈我处。
联系人:李薇、赵莉萍,电话:02583620876,邮箱:zhaolp@。
附件:江苏省医院护理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省卫生厅医政处
2012年11月27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
附件:
江苏省医院护理员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优质护理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住院病人的服务需求、减少自聘护工和家属陪护,提高临床护理工作质量,根据《江苏省医院护士岗位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护理员是指由医疗机构直接或间接聘用,以为病人提供生活照护为主的辅助人员。其工作范围除日常生活照护外,可辅助注册护士从事清洗消毒、协助病人康复训练等简单的基础护理活动。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护理员的使用管理,保障护理员的合法待遇,逐步清退自聘护工队伍,加强病区管理,维护正常有序的临床诊疗工作秩序。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员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护理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配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配备护理员数量应以满足病人基本的生活照料为标准,并以团队制形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 普通病房床位与护理员比例为1:0.1~0.2。其中,A类病房及外科手术科室、神经内科、康复科等生活护理量较大的科室不高于1: 0.2;B类病房及内科科室、产科(产妇的生活护理)等生活护理量一般的科室不高于1:0.1;C类病房不设护理员。
第七条 重症监护单元(含ICU、CCU、NICU等)床位与护理员之比为1:0.3~0.5。
第八条 其他临床科室或部门,可根据工作和病人的需要适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员。
第三章 岗位培训
第九条 护理员上岗前应当经过护理基础知识和相关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医院护理员岗位合格证》(以下简称《上岗证》)。
护士职业院校毕业的护生,从事护理员(助理护士)岗位的,可免于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三级综合医院、护理学会或专业公司建立护理员培训基地,负责护理员培训工作,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
未经委托的单位不得培训和向医院输送护理员。
省护理学会负责护理员岗位培训的指导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编制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大纲与课程、授课教师的资格审核等工作,以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从事护理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18~55岁之间,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三)责任心强,服务意识强,语言表达清楚,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 拟从事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到具有资质的培训基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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