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15010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发明)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此框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专利代理机构案卷号 国家申请号 国际申请号
国际申请日
优先权日
国际公布号
国际公布日
国际公布语言 递交日 费减审批 挂号号码 发明名称 发明人 第一发明人国籍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申
请
人
申请
人
(1) 姓名或名称 电话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电子邮箱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申请
人
(2) 姓名或名称 电话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 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 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姓 名 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时声明 特声明第 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名称 机构代码 代
理
人
(1) 姓 名 代
理
人
(2) 姓 名 执业证号 执业证号 电 话 电 话 提前处理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1条提前处理和审查本国际申请。 本国际申请尚未国际公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文件副本。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不要求提前处理本国际申请,请取消上述默认选项。 提前公布 根据专利法第34条的规定,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以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为审查基础
以下列申请文件为审查基础
说明书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页,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页,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页,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权利要求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项,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项,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项,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项,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附图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页,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页,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的中文译文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页,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页,按原始国际申请文件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页,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第二章)附件
第___________________页,按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提出的修改
要
求
优
先
权
声
明 原受理机构名称 在先申请日 在先申请号 关于遗传资源的说明
本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是依赖于遗传资源完成的 援引加入声明
本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提交的中文译文中未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本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提交的中文译文中包含下列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
说明书 第页,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为 ;
权利要求 第项,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为 ;
附图 第页,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为 。 生
物
材
料
样
品
保
藏 本国际申请涉及的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3条之2.4规定的期限内以下列形式作出记载: 保藏编号 保藏日期 保藏单位 说明书中文译文第 页 行或PCT/RO/134表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
复查请求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下列通知:
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 国际局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2条(3)作出认定
受理局宣布申请被认为撤回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5条特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