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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作考核办法
稽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湘国税发〔2011〕45号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7日 ??? 【来源】:湖南省国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扁平化、集约式稽查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稽查工作现代化水平, 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稽查工作考核遵循激励引导和惩戒约束相结合,科学规范与简便易行相结合,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创新形式与注重实效相结合,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力求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市州国税系统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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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稽查基本业务、稽查内部管理、稽查队伍建设和稽查工作创新四大项。
第五条? 考核评分实行计分制,即根据考核内容和指标,分别赋予不同分值,结合评分标准逐一评分,累加分项得分形成考核总分,其中,基础分为100分,包括稽查基本业务考核75分,稽查内部管理考核15分,稽查队伍建设考核10分,有扣有加;稽查工作创新及突出成效,只加不扣,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六条? 稽查基本业务考核包括稽查效能、专项检查、大要案件、案件举报、案件协查和案件审理等6项内容,具体考核及计分方法如下:
(一)稽查效能(50分)
稽查效能考核包括稽查收入贡献率、人均稽查户数、选案准确率、案件查结率、查补收入入库率、趋同率等指标,具体以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稽查数据为准。
1.稽查收入贡献率(10分)
税务稽查查补收入(包括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下同)占全部国税收入(不含海关代征税款、烟草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下同)的比重。
稽查收入贡献率=全年稽查查补收入入库数÷全年国税收入入库数×100%
计分方法:以省局当年下达指令性或指导性指标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1分。
2.人均稽查户数(8分)
人均稽查户数=年度查结的纳税人户数÷市州稽查局年平均人数×100%
计分方法:以年人均稽查户数2.5户为标准,达到2.5户计满分,未达2.5户达2户计6分,低于2户不计分。
其中:查结一般纳税人户数所占比重(4分)
查结一般纳税人户数所占比重=年度查结一般纳税人户数÷年度查结的纳税人户数×100%
计分方法:以年人均稽查一般纳税人户数1.5户为标准,达到1.5户计满分,未达1.5户达1户计3分,低于1户不计分。
3.稽查选案准确率(8分)
稽查选案准确率=年度查结有问题案件总户数÷年度查结案件总户数×100%
计分方法:以8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4.案件查结率(8分)
案件查结率=年度查结案件总户数÷当年下达稽查通知书的总户数×100%
计分方法:以9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5.查补收入入库率(8分)
查补收入入库率=年度查补实际入库收入÷年度查补收入×100%
计分方法:以90%为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2分。
6.趋同率(8分)
(1)查补税款趋同率(4分)
查补税款趋同率=《税务处理决定书》列明的查补税款金额÷《税务检查签证》列明的补缴税款金额×100%
计分方法:未达到8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1分。
(2)税务行政处罚趋同率(4分)
税务行政处罚趋同率=《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罚款金额÷《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列明的罚款金额×100%
计分方法:未达到80%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1分。
(二)专项检查(包括区域税收整治和重点税源检查)(5分)
主要考核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工作取得的成效。
计分方法:1.未下发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整治和重点税源检查相关文件的,每项(次)扣2分;2.未按时下发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整治和重点税源检查相关文件的,每项(次)扣1分;3.对上级明确的指令性项目应查未查的,每项(次)扣2分;4.对上级明确的指令性项目已查但效果不明显或未达到上级要求的,每项(次)扣1分;5.未报送相关资料的,每项(次)扣1分,迟报或报送资料不符要求的每项(次)扣0.5分。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指标分值为止。
(三)大要案件(含督办案件)(5分)
主要考核上级交办大要案件、督办案件的查处、反馈及资料报送情况等。
计分方法:1.未按时完成上级交办大要案件、督办案件查结任务户数的,每户(次)扣1分;2.未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反馈案情的,每户(次)扣0.5分;3.查办大要案件、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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