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核定办法、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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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核定办法、技巧

社保基数核定办法、技巧、详细图解 第一章??社保基数核定的原则 (QQ鱼注:总之,保险基数是按照职工上年平均月收入来核定,若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又很难知道上年收入的,一般应按照第一月工资核定基数。) 1.1社保基数核定的一般原则: (1)对于新参保的,直接按照第一月工资确定社保基数。注意:外省转入的由于先按新参保的办理,所以也适用按第一月工资确定基数的办法。 (2)对于本省转入(即本区调入或外区调入)的,若当年核定过基数,则按照转移单基数办理;若未核定过基数,则可以按到本企业后第一月工资核定基数。 (QQ鱼注:此条现在实际经办中有所松动,即使核定过基数,也可以按照第一月工资重新核定。) (3)原则上是一经核定,一年内不再变更。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 1.2社保基数核定的特殊情况: (1)外派及劳务输出人员的保险基数核定: 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下岗人员,按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这些人员在非本企业取得的劳务收入可与本企业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2年缴费工资基数。 (2)派驻境外国外人员的保险基数核定: 被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人员,按出境(国)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3)伤残抚恤人员的保险基数核定: 因工(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其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发生伤残前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2年缴费工资基数。 (4)医疗期病休人员的保险基数核定: 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当年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2年缴费工资基数。 (5)长假保留劳动关系的保险基数核定: 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请假的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被保险人应按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标准向企业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6)失业后再就业人员的保险基数核定: 新招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1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2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7)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人员的保险基数核定: 由机关、事业单位转(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1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2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8)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保险基数核定: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1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2年起,按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二章??上年月均工资计算办法 1、上年月均工资的计算,是用的国家统计局对工资的统计口径。很多社保的文件都有规定: 《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7]32号):“在确定单位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时,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被保险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全部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工资指标解释口径掌握。”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指标解释口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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