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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说明-安徽会计网.docVIP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说明-安徽会计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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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说明-安徽会计网

附件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以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自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环境和要求,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流程,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内部复核、审查、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顺利运行。 第四条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持证人员基础信息供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持证人员调转登记表确认基础信息后,将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第条 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变更事项的,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第条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会计管理机构持证人员调转后,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第条 持证人员应在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第条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证随人走的原则,除第条、第条所列情形外,应同意调入。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材料和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在调转平台确认接收,并将电子信息及时导入本地管理系统。依据本办法第条、第条所列情形,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在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第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并在调转平台将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退回,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调转平台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重复的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重复的应变更身份证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第条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个工作日内将调转平台上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重新纳入本地管理系统。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被撤销的,由其所属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接收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第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第条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所持为虚假证书,应予当场没收 第十条 持证人员在申请调入时信息发生变更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变更。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确保调出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的真实、完整,严格审核调出、调入资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在调转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冻结其调转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流水号: 姓名 性别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 发证日期 年 月 发证机关 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调出地 调出单位名称 拟调入地 拟调入单位名称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 (盖章)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 1. 表中“流水号”、“是否已完成当年继续教育”项由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填写。 2. 从业资格证书上所列档案号码尚未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按身份证号码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项,证书仍然有效。 3. “拟调入地”项应填写到级 5. 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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