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二章用益物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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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目 录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 地役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以使用和收益方式直接支配他人所有之物,并可排除任何人 不法干预的限制物权 特征: 1、他物权 2、以物之用益为目的 3、排他性 4、原则上是独立物权——例外:地役权 5、客体具有限定性——传统民法:不动产 我国民法:不动产、集合财产 用益物权的意义 1、有利于缓和物质资料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 2、有利于发挥物之最大化效益 3、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构架 三、传统用益物权的种类 西方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用益物权 特征: 1、私人财产的他人用益权 2、客体,为土地 3、具备公示制度 4、取得基于民事事实 特征: 1、以在他人土地上修造建筑、种植竹木为目的 2、是取得所建房屋、所种竹木的所有权的依据 —— “附合”之阻却 3、具有“土地用益”与“地上物取得”两个方面的含义 4、期限之有无、地租之有无,具有任意性 地上权的内容 1、土地用益、地上物取得 2、地上权的处分权 —— 转让、出租、抵押 地上权消灭的后果 1、地上权人取回地上物,恢复土地原状 2、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上物购买权——单方权利、并非义务 3、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义务 —— 未予取回的地上物 4、地上权人的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 —— 增加土地价值的费用 地上权 以在他人土地上修造建筑、种植竹木,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的权利 地上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异同 相同之处—— 均是用益他人土地,并取得地上物所有权的权利 不同之处—— 1、土地所有权人的范围不同 2、权利设定的方式不同 3、权利的有偿性与期限性不同 4、权利的可流转性不同 5、权利消灭后的地上物的处理不同 地役权 为自己土地支配的便利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权利 需役地A 供役地B A地所有权人 B地所有权人 地役权 永佃权 永久性地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特征: 1、以在他人土地耕作或畜牧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2、稳定性 3、有偿性 (二)内容 1、土地用益权 2、土地用益权的处分权——转让、继承、设置担保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典权 承典人基于典权合同支付典价,对出典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出典人 承典人 典权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特征: 1、传统习俗的用益物权化 2、客体为不动产 3、支付典价,为典权成立的条件 —— “典半” 4、期限性、可回赎性 典权的内容 (一)用益权 除非由典权合同另行约定,典权人的支配权没有范围上的限制 (二)典物的法律处分权 1、转典权——在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将典物再次出典予第三人的权利 出典人 承典人 典权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第三人 转典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典期届满后典物的处理 (一)回赎 出典人 承典人 典权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1、“房”、“价”两还 返还典物 返还典价 2、 “房”不计租,“价”不计息 出典人 承典人 典权合同 支付典价 交付典物 利息 租金 3、回赎期限 时间 合同成立 合同届满 回赎期满 1、典权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典权合同无约定的,合同届满10年 3、典权合同未约定典期的,合同成立30年 10年 30年 (二)绝卖 回赎期间内,未曾回赎,典权人即无偿取得所有权 (三)找贴 回赎期间内,出典人与典权人订立买卖合同,典权人 支付典价与买价之间的差额给出典人,并取得所有权。 注意:“找贴”与“绝卖”的比较 1、回赎期内,还是回赎期外 2、有偿取得所有权,还是无偿取得所有权 3、基于合同取得所有权,还是基于不回赎之事实取得所有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农村集体组织、农户或个人对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 生产资料,依据承包合同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依承包合同取得 2、取得原因具有身份性——集体成员 3、客体为农业用途的不动产生产资料 二、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独立的经营权 2、承包权的处分权——不同于承包财产的处分权 三、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1、《民法通则》——“与所有权有关的民事权利”——“承包经营权” 2、他人物之用益的两种模式—— (1)债权性用益 ——适用于对于稳定性要求较差的用益权利 (2)物权性用益 ——适用于对于稳定性要求较高的用益权利 3、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方法的表现—— (1)对承包人而言——权利及于物上 (2)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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