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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关于我市劳动争议处理有关意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黄家运 2012年5月31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穗劳仲会纪〔2011〕2号 1、关于案件的受理和裁决问题: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的认定 一、程序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示:以仲裁认定为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提示:增加了用人单位应诉的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提示:不同的性质决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自风险不一样(终局裁决风险、保护期风险) 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提示: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风险——会被追加作为当事人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退休后移交社会化管理达成协议,因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示:移交社会化管理协议不能进行仲裁、司法置换。 7、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经年审仍继续经营的,不宜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认定为违法经营。劳动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提示:劳动仲裁受理与企业违法经营不一定有必然联系。 2、关于工伤问题的争议:工伤的认定、工伤的赔偿、工伤保险的缴费 二、工伤问题 8、经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起诉主张工伤赔偿,法院应主动释明诉讼风险,告知劳动者应变更诉讼请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劳动者坚持以工伤赔偿为由起诉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告知另案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主张工伤赔偿的前提必须进行工伤认定。 9、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提示:是否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为准 小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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