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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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指标 2016年月日发布 201年月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目 次 1 基本规定 1 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 2.1 进井场道路 3 2.2 井场 3 2.3 计量站(集油间)和配水(注配)间 4 2.4 接转站 6 2.5 转油放水站 7 2.6 脱水站 8 2.7 注水站 9 2.8 配注站 10 2.9 采出水处理站 12 2.10 油田集气增压站 15 2.11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5 2.12 汽车装卸油装置 16 2.13 集中处理站 16 3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7 3.1 进井场道路 17 3.2 井场 17 3.3 集气站 18 3.4 增压站 19 3.5 脱水(硫)站 20 3.6 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 3.7 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23 3.8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5 3.9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6 4 长距离输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7 4.1 原油管道站场 27 4.2 成品油管道站场 30 4.3 天然气管道站场 33 5 用地控制指标计算范围 36 5.1 站场用地指标 36 5.2 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 附录 术语 37 附加说明 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名单 41 附件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文说明 42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为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编制《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1 基本规定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本指标规定的站场用地规模。因安全生产、地貌条件、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超出本指标的,应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1.10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宜采用联合站场、丛式井组井场、护坡、挡墙等节地措施,减少站场用地。 1.11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指标外,未涉及到的其他行业工程用地(供电、供水、区域道路、长输管道伴行道路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用地规定。 2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1 进井场道路 2.1.1  进井场道路用地按道路宽度乘以道路长度进行计算。进井场道路路基用地宽度指标不应大于4.5m,边沟、护坡、防洪坝、挡土墙、错车道等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 2.2 井场 2.2.1  当地貌条件需要采用钻井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2.1的规定。 表2.2.1 采油井场用地指标 序 号 井深级别 用地面积(m2) 1 井深≤1000m 3900 2 1000m<井深≤3000m 9000 3 3000m<井深≤5000m 10000 4 井深>5000m 12000 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20%。 2.2.2 2.2.2的规定。 表2.2.2 采油井场用地指标 序 号 井深级别 用地面积(m2) 1 井深≤1000m 1000 2 1000m<井深≤3000m 1500 3 3000m<井深≤5000m 2400 4 井深>5000m 4900 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50%。 2.2.3 .3.1 计量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分离器、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 计量站用地指标 序 号 规 模 用地面积(m2) 1 ≤10井式 440 2 11~16井式 500 3 17~20井式 550 4 21~26井式 610 5 27~32井式 710 注:①规模超过32井式时,在27~32井式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或1套阀组),应增加用地10m2。 ②如果计量站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在表2.3.1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300m2。 2.3.2 集油间用地包括集油(掺水)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厕所)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2的规定。 表2.3.2 集油间用地指标 序 号 规 模 用地面积(m2) 1 ≤6环式 450 2 7~10环式 520 注:①集油间管辖集油环数高于10环式时,在7~10环式基础上,每增加1个集油环,应增加用地10m2。 ②不以集油环数为计数的阀组间按照阀组数量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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