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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经济发展概观
* 隋唐经济发展概观 一、赋税制度的变迁 二、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赋税制度的变迁 隋唐经济 赋税制度变迁 1、唐前期的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2、划时代的变革:两税法 3、工商税的勃兴 隋唐经济 赋税制度变迁 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均 田 制 就 是 国 家 颁 布 的 田 令 《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 “凡官人授永业田: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 隋唐经济 赋税制度变迁 田令中的给田、授田并不是实际授予,而是可以占有土地的限额。 永(世)业、口分田的区别,仅仅反映于户籍的土地登录上。 与北魏以来的田制相比,唐田令废除了奴婢、耕牛受田的规定,代之以官人永业田。显示出唐代扶植本朝官僚和一般地主的用意。同时,唐田令放松了土地买卖。 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隋唐经济 赋税制度变迁 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租 庸 调 制 是 国 家 颁 布 的 赋 役 令 《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 “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隋唐经济 赋税制度变迁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 “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里正兼课植农桑,催促赋役。……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 严格的户籍管理是租庸调 制有效实行的基础和保证。 唐代手实残卷 隋唐经济 赋税制度变迁 划时代的变革:两税法 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直到唐玄宗期间,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逐步失去自己的土地,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制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大量农民破产逃亡,成为地主的佃户。安史之乱以后,政府无法对户口籍帐进行有效的控制,按丁征收的租庸调难以维持。 隋唐经济 赋税制度变迁 划时代的变革:两税法 在租庸调收入日益减少的情况下,唐朝政府的两种附加税——户税(按户等纳钱)和地税(亩征二升,初用于备荒)所得收入渐多,到安史之乱以后地位越发重要。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正月 废租庸调制,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实行后,百姓负担的赋税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谷物,按田亩多少征收。另一部分为税钱,按户等高下征收。 财产 丁身 征税标准 两税法 租庸调 隋唐经济 赋税制度变迁 划时代的变革:两税法 两税法的原则: “户无主客,以见(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 ——《唐会要》卷八三《租税》 国家对百姓赋税征收的标准由税丁转向税产,这是中国赋役制度发展过程中划时代的变革。 隋唐经济 赋税制度变迁 工商税的勃兴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先后对盐、茶、酒实行专卖,控制其生产,垄断其购销,加价卖于商人出售。茶、酒有时取消专卖而征收重税。专卖收入以盐利为主。 隋唐经济 赋税制度变迁 工商税的勃兴 《旧唐书》卷一二三《刘晏传》: “又〔肃宗〕至德初,为国用不足,令第五琦于诸道榷盐以助军用,及晏代其任,法益精密,官无遗利。初,岁入钱六十万贯,季年所入逾十倍,而人无厌苦。〔代宗〕大历末,通计一岁征赋所入总一千二百万贯,而盐利且过半”。 《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 “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 隋唐经济 赋税制度变迁 工商税的勃兴 《新唐书》卷七《德宗本纪》 建中三年(782)九月“初税商钱、茶、漆、竹、木”。 《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 “德宗纳户部侍郎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 “穆宗……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 “武宗……又增江淮茶税。是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搨地钱’……天下税茶增倍贞元”。 隋唐经济 农业手工业商业 农业、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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