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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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闻喜县文化局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县文化局 歌舞娱乐场所 5% 一年内两次 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 (一)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 (二)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四)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五)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六)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七)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要求: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县文化局 艺术作品 5% 一年内两次 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 (一)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二)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要求: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文化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 10% 一年内三次 现场检查 抽查内容: (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三)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四)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六)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七)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九)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要求: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4 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部门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51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县文化局 互联网文化产品 5% 一年内两次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抽查内容: (一)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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