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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法基础知识 房山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房山调查队 统计“六五”普法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 2011年,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根据国家和本市普法规划,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了2011-2015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简称统计“六五”普法规划) 2011年房山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房山调查队根据本市和本区普法规划,结合房山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了2011-2015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简称统计“六五”普法规划) 房山区统计“六五”普法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房山区“十二五”时期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大力宣传统计法和依法统计的基本要求,努力提高全区统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为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统计“六五”普法的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统计工作,传播统计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提升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重视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社会环境。 一、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括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统计法律体系 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 地方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 部门统计行政规章 地方统计行政规章 (二)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计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现行主要统计行政法规: 2004年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15号令) 2006年颁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73号令) 2010年颁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第576号令) (四)地方统计法规 地方统计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实施于本地方的统计行为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目前,北京市仅有的一部地方统计法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是1994年9月8日经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7年9月4日和2001年10月16日进行过两次修正。 (五)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行为规范。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统计行政规章(部门统计行政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地方统计行政规章) 常用的部门统计行政规章有: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六)统计法律体系的补充 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 统计制度 二、统计法的立法宗旨 (一)统计法的立法目的 (二)统计法的适用范围 (三)依法统计的主要原则 统计是人们为了认识、研究客观现象,对其数量特征进行搜集、整理、分析的活动。对一个国家来说,需要由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经济社会的运行提供分析咨询意见,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决策依据。 (一)统计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统计法》第一条) 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内涵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二)统计法的适用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法》第二条第一款) 政府统计活动的参与者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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