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机制的设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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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机制的设计

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机制的设计 张昕竹 江西财经大学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 2009年3月31日 北京 设计经营者集中申报机制的背景 申报机制的基本概念 申报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基础 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机制的设计 设计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背景 1978年美国出台世界上第一个企业并购申报体系—HSR(Hart-Scott-Rodino)法案 世界上80多个国家在反垄断政策体系中,规定了企业并购申报制度(Pre-merger Notifications),还有一些国家正在制定这样的制度 出台HSR法的目的是避免事后控制的种种弊端 美国司法部诉El Paso天然气公司案。该案由El Paso天然气公司收购潜在竞争对手西北太平洋管道公司引起,司法部指控其触犯了反垄断法。围绕此项交易,双方展开了一场长达17年的漫长交锋。尽管本案以司法部的获胜而告终,但到真正实现对El Paso公司进行拆分时,该公司已经持续10年获得年均1000万美元的非法利润。该案所暴露出来的并购事后控制弊端直接导致了HSR法案。 反垄断法草案中提出采用申报控制机制 国务院法制办委托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进行研究 申报标准规定出现在交由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但是第一次审议被拿下 反垄断法通过后,政府决定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规定申报标准,再次委托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研究申报制度的设计方案 基于研究方案微调,2008年8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企业集中申报条例最终规定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申报机制的基本概念 申报机制主要构成要件 控制机制(Control Mechanisms) 申报标准(Standard of Test) 门槛值(Thresholds) 控制机制 自愿申报机制 强制性申报机制 事前申报 事后申报 申报标准 交易主体规模(Size of Person Test) 根据交易主体规模设立的标准,欧盟采用主体规模标准,包括全球和相关市场(欧盟)营业额 交易规模(Size of Transaction Test) 根据并购交易规模设立的标准,美国采用了交易规模标准 交易主体规模+交易规模 美国同时采用交易规模标准和主体规模标准 没有标准,对于强制申报,所有并购都需要申报 门槛值 适用统一申报标准 早某些行业存在例外的情形 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 申报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基础 相关文献 并购申报制度的作用 (1)初步补救 (Preliminary Remedies) 首先,为反垄断机构提供足够的并购相关信息,以保证他们能在事前初步决定一项特定交易是否有可能违背反垄断法;其次,为反垄断机构提供时间和机会,以阻止非法并购交易的完成。这就使交易前预防损害社会福利并购的发生成为了可能(Titus,1979;Johnson和Parkman(1991) (2)甄选机制(Screening Device) 通过甄选对竞争影响大的并购,既可以减轻部分参与并购企业的申报负担,又可以降低反垄断机构的调查负担,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运用反垄断资源,更好地实现企业并购申报制度的目的(ICN,2006;Neven,2001 ) (3)威慑作用(Deterrence Effect) 反垄断机构绝不可能审查全部的市场行为,而只能通过反垄断政策的发展,尽可能将一些相关制度约束内部化到企业的经营行为中去。文献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威慑作用 Eckbo和Wier(1985)对1963-1981年间82起被反垄断机构依据HSR法案提出指控的横向并购案件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相比于HSR法案颁布后的情况,没有参与并购企业在HSR法案颁布之前的股票溢价更高,这就表明HSR法案确实可能阻止某些限制竞争并购的发生 Seldeslchats等(2006)则运用OECD成员国中28个国家1992-2003年间的并购交易数据,验证了反垄断机构运用预防性并购政策(主要是阻止限制竞争并购发生)所带来的震慑作用,证明正是由于这类政策的存在,降低了申报并购交易的数目,也降低了未来限制竞争并购交易的发生频率 Aaronson(1992)从英国食品业的一个案例出发,说明了禁止并购交易会阻止一些本来会随之发生的并购行为。Neven等(1993)也证明并购政策的存在使得一些本来对企业而言有利可图的并购不会实施,或者只能变相实施,因为并购政策使他们担心交易不会被批准 Eckbo(1992)利用1985年之前加拿大并未实施并购控制政策的机会,检验了美国的并购控制政策是否真的有效阻止了限制竞争的并购,即研究震慑作用是否真正“有效”。Eckbo指出,如果美国包括申报制度在内的并购控制政策有效的话,其限制竞争并购的发生应该比加拿大少。基于这一假设,他对美国和加拿大1964-1982年间的471起国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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