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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座
物权法讲座 第一堂课 任务 知识 技能与应用 房屋纠纷如何处理 赵某通过中介公司将位于南京某区的房屋卖给李某,赵某及其妻子“黄某”和李某一同到区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公证,随后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搬进房子半年后,一自称赵某真正妻子黄某的女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原来卖房子时赵某找别的女子来代替自己的妻子。 李某此时才知在四个月前,该女子将公证处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公证书,后公证处撤销公证书后,该女子撤回行政起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李某以办理产权过户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屋产权证为赵某。 问题一: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问题二:赵某能否单方将房屋出卖? 物权法:三个内容 何为民法上的物 谁是物的权利人 权利人如何发挥物 何为物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何为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之作用:定分止争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慎到《慎子》) 《物权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以合同法为主)、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人格权法等。物权法是专门规范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的法律。 物权法的含义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以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规范的总称(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等) 狭义的物权法,则是指专门以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的法规范,即民法典中的物权编 在我国,原是指《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现在《物权法》 民法中的财产归属 (1)财产归属法 所谓财产之归属,指各个财产均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该权利主体能够直接支配其财产,对于该财产所产生的任何利益,在其支配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预,任何人都负有绝对的不作为的义务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归属 财产归属法有三种类型: ①规范财产本身归属于权利主体的法律 ②规范对于他人的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③规范侵害财产归属的损害赔偿关系 (2)财产转移法 以保护财产转移为目的,使归属于一定主体之权利,得经由权利主体之意思,完成其转移。 财产转移法有三类: ①以规范契约即商品交换基本形态的法律 ②规范给付得利请求权之法律 ③规范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关系 物权法之作用:财富裂变和聚变 国家对个人的财产利益一旦予以肯定,公众对财富的进取之心就会被激发出来。公众对财富的进取之心一旦得到释放,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马恩: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人类五千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 布朗基:所有权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的原动力。 物权法之功能:物尽其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之作用——人和政通 有恒产者有恒心 ——孟子 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也道也。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商鞅:《商君书·定分》)。 物权法的制定. 物权法共247条,分为五编 总则:1——38 所有权:39——116 用益物权:117——169 担保物权:170——240 占有:241——245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登记 动 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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