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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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宁波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郑朝辉 本次交流的四块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要点解读 税法及条例规定的十种优惠方式介绍 过渡期优惠政策解读 目前已经明确的几个问题 互动交流 1-1总则的要点 (依照国内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法1,条例2) 两个概念 居民企业: 就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税 非居民企业: 有场所 场所境内外全部所得 无场所或所得与场所无关 境内所得 1-1总则的要点 注意: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是本法的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法2,防止假外国企业避税)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4) 1-2应纳税所得额要点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 1、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能弥补亏损 2、税法亏损:公式中[ ]小于零的数额 会计亏损:当年总收入小于当年总支出 1-3收入要点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提示: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除出口退税和软件产品超三返还等)属征税收入 1-3收入要点 免税收入:(政府)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1、国债的转让收入要征税 2、符合条件指直接权益性投资(条例83) 3、实际联系指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条例4) 1-3几个特殊的收入确认时间 一般:权责发生制原则 特殊: 股息、红利: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全额)的日期 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全额)的日期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条例17-21) 1-3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条例25)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 2、将货物、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 3、将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4、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 1-4扣除的要点 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 1-4扣除的要点 业务招待费 思考:没有销售收入的筹建期、投资类企业 1-4扣除的要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留有余地: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条例44) 1-4扣除的要点 公益性捐赠 1-4扣除的要点 公益性捐赠 注意点: 1、非公益性捐赠、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全额不得税前扣除(新老税法都一样) 2、新税法按会计利润总额的12%计算扣除额,原税法按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计算扣除额。新税法的计算更加简单。 1-4扣除的要点 计提的各项准备金  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不得扣除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条例55;估计财政部、国税总局会对特殊行业出台相关规定) 提示:原税法 内资企业,按财政部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 外资企业坏账准备,信贷、租赁业≤应收款项余额3% 1-4扣除的要点 保险费的扣除 1、“五险一金”可据实扣除 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条例35)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比例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原省政府规定补充养老5%,补充医疗4%) 1-4扣除的要点 保险费的扣除 3、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据实扣除(条例36) 4、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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