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调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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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调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烟叶调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5版)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5年1月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体系,为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行业有关专家,制订了《烟叶调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5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技能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和知识水平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订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跟随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鉴定、培训和就业的需要。 三、本《标准》涉及本职业的四个等级(烟叶调制初级工、烟叶调制中级工、烟叶调制高级工、烟叶调制技师),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由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完成。参加编写的人员主要有:吴洪田、周义和、黄晓东、典瑞丽、郑宪滨、王胜雷、周建、童旭华、崔国民、江凯、谢良文;参加审定的人员主要有:刘建利、王刚、宫长荣、李广才、陈卫华、刘相甫、甄焕菊、白建保、谢已书、谭方利、宋朝鹏、周建全、武圣江。本《标准》制订过程中,得到了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司、中国烟叶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进修学院,以及云南、贵州、山东、湖南、福建、河南、四川、山东等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有关领导和同志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叶调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编码 6-13-01-01 1.2 职业名称 烟叶调制工 1.3 职业定义 从事烟叶调制设施建设与设备维护,对烟叶进行成熟采收、调制加工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烟叶调制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烟叶调制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烟叶调制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烟叶调制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烟叶调制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本标准仅涉及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室外,高温,潮湿。 1.6 职业能力倾向 具有获取、领会、理解外界信息,并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能力。 具有正常的色觉,无色弱、色盲,能迅速、准确、灵活地完成既定操作。 具有烟叶调制设施建设、调制操作与管理的能力。 具有传授技艺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培训要求 1)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技能不少于50标准学时;中级技能不少于60标准学时;高级技能不少于7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具有本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烟叶生产、调制加工和分级收购等设施、仪器设备和场地。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能: (1)经本职业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具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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