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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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

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一至二级) (2014版)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4年2月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体系,为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行业有关专家,制订了《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4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技能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和知识水平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订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跟随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鉴定、培训和就业的需要。 三、本《标准》涉及本职业的两个等级(一级/卷烟商品营销师、二级/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师),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由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完成。参加编写的人员主要有:李建民、贾炜、任江涛、杨春晓、姜泳攀、余晖、孙红涛;参加审定的人员主要有:郭靖、张辉、张秀峰、陈旵军、高云发、王红、王诚、陈田青、吴玉泉。本《标准》制订过程中,得到了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进修学院,以及广东、山西、云南、北京、浙江、宁夏、四川省(区、市)等烟草专卖局(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有关领导和同志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编码 4-01-02-01 1.2 职业名称 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 1.3 职业定义 从事卷烟市场营销活动及管理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卷烟商品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本标准涉及卷烟商品营销师和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师两个等级。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 1.6 职业能力倾向 思维敏捷,口齿清晰,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表达、应变及人际交往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培训要求 1)晋级培训期限 各级别晋级培训期限均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熟练掌握系统的市场营销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管理经验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同时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 培训卷烟商品营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培训场所设备 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光线充足、通风、卫生条件良好的标准教室;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模拟或实际培训场地。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申报条件 ——卷烟商品营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鉴定方式 卷烟商品营销师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和工作业绩考核四个独立模块,各模块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其中工作业绩考核模块作为考生报名鉴定的附加条件。 (1)理论知识考试:书面方式,采用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统考试题。 (2)专业能力考核:书面方式,试卷分为国家营销师部分(简称“1”模块)和卷烟商品营销部分(简称“X”模块),两模块考核均实行百分制,“X”模块部分成绩必须达60分以上。“1”模块占总分70%,“X”模块占总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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