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秘密法制之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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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秘密法制之研究

營業秘密法制之研究 報 告 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顏雅倫律師 委託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營業秘密法制概述 營業秘密保護的理論 契約責任(Contractual Obligation)說 受託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說 禁止不當取得(Misappropriation)說 國際公約關於營業秘密保護之發展 巴黎公約第十條之二 建立世界財產權組織公約(WIPO)第二條第八款 TRIPs第二篇第七節第三十九條以下 我國營業秘密法之立法背景 為改善營業秘密法制保護的不確定狀況,並配合「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TRIPS)」協定上,我國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佈施行營業秘密法。 營業秘密法之立法定位乃為民法之特別法,僅就民事責任予以明訂,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則仍適用現行刑法與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我國營業秘密之保護法制 營業秘密法 規範營業秘密保護要件、歸屬與利用、營業秘密之共有、營業秘密侵害態樣、侵害之排除、損害賠償之認定、訴訟程序之特別規定等事項。 公平交易法 公平法第十九條第五款 除民事責任外,尚有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公平法第41條之命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之處分如何運用? 公平法第十九條第五款與營業秘密法間之適用或競合關係? 營業秘密法與公平交易法其他規定之互動關係? 我國營業秘密之保護法制 刑法 營業秘密法未另設刑事救濟途徑,而將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委由現行刑法中的竊盜、侵占、背信、詐欺、洩露工商秘密最等規定加以規範。 刑法中關於竊盜、侵占等財產犯罪,是針對一般財產權的保護,並未對無體的財產權或利益為特別處理;而洩露工商秘密罪在構成要件上限制又相當嚴格,使得營業秘密的侵害行為雖然可能可以藉由刑法加以規範,但是仍有不少情形並非現行刑法所能因應。 我國營業秘密之保護法制 訴訟法 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新修訂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不公開審判)、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文書限制閱覽)、第五百三十八條(假處分)、刑事訴訟法改採交互詰問制度後的影響。 勞動法規 營業秘密之保護、競業禁止條款以及勞工工作權之利益權衡。 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 專利權 專利權為一種排他性專屬權利,營業秘密法則是透過對特定不當侵害行為之禁止,來達到保護營業秘密之效果。 營業秘密保護之範圍較專利權為寬 專利制度是以揭露資訊作為換取國家賦予強大專利權之代價,營業秘密則是因其秘而不宣而受到保護。 專利權有保護期間之限制,營業秘密則無。 商標權 商標保護必須透過註冊、使用等要件,因此受商標法保護的標示,不可能再透過營業秘密尋求保護 理論上商標權與營業秘密均可能永久保有 商標權為一種權利,能積極地排除他人所有「商標使用」的行為,營業秘密則否。 營業秘密與其他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由於「資訊」經常以著作的方式呈現,因此著作權法與營業秘密法在保護的客體上經常發生重疊現象。 著作在創作完成時即受保護,無須向主管機關為註冊或登記,此與營業秘密相同。 著作人格權保護不受時間限制,著作財產權則有,營業秘密保護的期間,原則上可以永久。 均允許他人進行平行創作,在行使權利時,容易遭遇證明他人侵害困難的問題。 不公平競爭行為 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影響 不正競爭行為的禁止,不非直接賦予企業或個人一個權利,而是藉由限制他人不得為不正競爭行為的角度出發。 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第39條第1項規定 :「為依(1967年)巴黎公約第10條之2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及防止不公平競爭,會員應就符合下列第2項所規定之未經公開之資料及第三項所規定之提交政府或政府相關機構之資料,予以保護。」 第39條第2項:自然人及法人對其合法持有之資料,應有防止被洩露或遭他人以有違商業誠信方法取得或使用之可能,但該資料須: 具有秘密性質,且不論由就其整體或細節之配置及成分之組合視之,該項資料目前仍不為一般處理同類資料之人所得知悉或取得者;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且 業經資料合法持有人以合理步驟使其保持秘密性 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提交政府或政府相關機構資料的保護(第39條第3項): 「會員為核准新化學原料之醫藥品或農藥品上市,而要求提供業經相當努力完成且尚未公布之測試或其他相關資料,應防止該項資料被不公平的使用於商業之上。此外,除基於保護公眾之必要,或已採取措施以確實防止該項資料被不公平商業使用外,會員應保護該項資料並防止洩露。」 測試資料之基本性質與保護原則 國家機關基於信賴某家公司提出之資料,以審核其他公司所提出之後續聲請,是否構成該資料之不公平商業使用? 協商歷史 商業使用 v.s.合法之國家行為 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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