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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知识简介 营业税改增值税知识简介 一、现行流转税征收范围设置产生的问题 二、现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区域 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 五、“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解答 一、现行流转税征收范围设置产生的问题 (一)流转税的征收范围设置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营业税: 一、现行流转税征收范围设置产生的问题 (二)现行征税范围设置产生的问题 1、低征高扣问题比较突出。(如:运费) 2、征扣税链条中断不利于税收征管。 3、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界定矛盾重重。 4、重复征税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现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区域: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2012年元月1日开始)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8个省。 现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区域: 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安徽省于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广东省于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浙江、湖北省于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三)改革试点的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我省自2012年10月1日完成全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新旧税制的转换。也就是所谓的“1+6”模式,“1”是指交通运输业,“6”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 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四)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2.计税方式:对试点的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低于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五)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1)、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试点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四、“营改增”改革的征税办法 (2)扣缴义务人: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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