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文件解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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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4年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二0一四年*月**日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采购事项 起止时间 办理地点 有关要求 发布集中采购公告 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 发布集中采购文件 投标企业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下载 报名和领取网络用户名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1、投标人领取用户名须递交《授权书》和加盖授权企业鲜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标明的企业名称须与药品生产批件证明文件标明的企业名称一致)复印件。 2、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须递交《授权书》加盖本企业鲜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副本)、《进口药品国内销售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3、须《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本人,持身份证和上述文件,到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报名和领取。 资质信息录入 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录入企业及产品信息 编制纸质资质证明文件 投标人自行确定 按集中采购文件要求编制 递交纸质资质证明文件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在截止时间之前送到 资质审核和澄清 需要作出澄清的问题,随时通知投标人。 投标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按规定要求进行澄清。 网上投标报价 另行通告 投标人应关注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发出的通告 经济技术标结果公示 另行通告 投标人应关注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发出的通告 拟中标结果公示 另行通告 投标人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查看 中标结果公布 另行通告 投标人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查看 选择确认配送关系 另行通告 投标人应关注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发出的通告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河北省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院内) 邮 编:050071 联系电话:031187810065 网 址: 备注 1、上述时间安排如有变动,将另行通告。请投标人随时关注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发出的通告; 2、凡参加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已领取用户名的投标人不再重复领取。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根据《2013年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制定本须知。 一、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 (一)集中采购方式 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分为评标药品和非评标药品,分别按以下方式采购。 1、属于评标的药品采用“双信封”采购方式。 2、短缺药品,由采购用户和投标人通过议价等方式议定本采购用户采购价格,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最高零售价。 3、临床常用且价格稳定的药品、基础大输液,由本中心统一确定采购价,凡通过新版GMP认证和资质审查并确认采购价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 4、国家发改委、河北省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中药品,通过资质审查直接挂网采购。由采购用户和投标人通过议价等方式议定本采购用户采购价格,价格原则上全省统一。 5、只有1家企业投标,且与中标药品价格不具有差比关系的独家药品,由采购用户和投标人通过议价等方式议定本采购用户采购价格,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各省最低中标价。与中标药品价格(包材除外)具有差比关系的独家药品,确认差比价格的中标,不确认差比价格的废标。 6、同一条目录药品,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的企业,未中标的药品如确认中标价格,可在我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作为非基本药物挂网交易。 7、药品招标目录中未包含的规格,凡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的企业符合差比价规则并确认差比价格的,可在我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作为非基本药物挂网交易。 8、药品招标目录中未包含的改变给药途径的其他剂型药品和基础大输液未包含的包材,根据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自行采购,纳入非基本药物管理。(自行采购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9、基本药物目录中凡国家发改委或河北省物价局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的药品(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除外),不参加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可列入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 10、同一竞价组药品投标价格均高于投标限价的,本中心依次与投标企业进行议价,不能达成一致的即为废标。 11、经评标中标的药品,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达不到基层医疗机构实际配送(入库)率80%的,依据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各药品确定的最终价格,由低到高依次增补。价格相同的按新版GMP、原始报价、经济技术标得分多少顺序排列。增补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原始中标价格15%。没有交易记录的药品,不计算配送(入库)率。 12、经评标中标的药品,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配送(入库)率达不到70%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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