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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长寿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
(2015版)
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制
二〇一五年三月
目 录
长寿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 - 1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5 -
重庆市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 11 -
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申请表 - 17 -
重庆市工业危险废物 - 21 -
管理台帐 - 21 -
重庆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暂行规定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39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49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51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67 -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 93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 101 -
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1]19号 - 101 -
两高司法解释 - 1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13 -
关于资料下载与联系方式的相关事项 - 121 -
备注:如需查找,可直接按住Ctrl键,点击目录中所要查找的资料名称即可。
长寿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
管理类别 序号 管理内容 管理要求 管理依据 一、许可备案 1 管理计划备案 1.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长寿区环保局备案。
2.及时申报重大改变。 《固废法》第五十三 2 申报登记 1.参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如实填写重庆市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长寿区环保局审核。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及时申报。 1.《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2.国家危废管理名录 3 转移许可 1.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有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2.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3.每年4月15日前取得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4 转移申报 危险废物转移前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 应急预案备案 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或更新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包含有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内容的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区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二、联单管理 6 转移联单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完成后2日内将转移联单纸质件报长寿区环保局备案,如确因电子联单系统故障导致滞后的,时间不能超过10天;确需延长的,应书面向区环保局报告,转移联单保存年限为10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八条 7 转移联单保存 1.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2.转移联单保存齐全,保存期为10年。 《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三、危废台账管理 8 档案台帐 1.如实填写重庆市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2.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留存于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
3.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留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部门。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留存于危险废物内部利用/处置部门。 9 危险废物
跟踪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要求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出具本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报告,其内容包含各批次危险废物接收记录、入库记录、出库记录和利用/处置记录,确保本单位所转移的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将以上资料归档备查。 10 管理台帐备案 1.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危险废物台帐统计表》纸质件及电子版报区环保局备案。
2.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的《年度危险废物台帐报表》纸质件及电子版报区环保局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第(三)条 四、贮存管理 11 标识标志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含危险物质名称、危险特性、安全措施、产生或出入库时间。
2.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警示标志。 1.《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2.《重庆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暂行规定》 12 分类管理 产生、贮存环节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隔墙等)。 《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13 现场管理 1.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2.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须报经区环保局批准。
3.产生、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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